■图像时代的法律
立法过程跟不上图像科技的发展,法律研究也很难跟上。但是,有关摄影的新问题每天都在产生
文/图 吴志攀
最近,有朋友推荐我看一本书《照片的本质》,作者是斯蒂芬·肖尔,译者是江融。肖尔是国际摄影大师、世界著名当代摄影艺术家。2023年年末,浙江丽水举办过“永久的当下:斯蒂芬·肖尔回顾展”,这是国内首次举办肖尔摄影作品展。
在《照片的本质》这本书上,标明其是一本“摄影启蒙读物”。对于我这样一个研究“图像与法律”的人来说,自然想一睹为快。当我翻开这本书的前几页,就知道“启蒙读物”是作者自谦,因为这其实是一本给专业人看的书。
做“减法”的摄影
通读《照片的本质》之后,尽管我并没看到对“照片的本质”的直接定义,却通过作者笔下的一些摄影知识和书中的照片,悟出一句话:照片的本质就是——摄影师与社会文化的关系。
根据一些网站上的介绍:肖尔“6岁时便尝试了暗房技术、9岁开始使用旁轴相机创作,14岁时拍摄的照片被纽约现代艺术博物馆收藏”。他虽然成名很早,但一直十分认真地研究摄影,不仅是研究摄影技术,更重要的是照片如何表现他身处的“社会”。
在《照片的本质》中,肖尔区分了摄影家与画家构成画面的不同:画家是在一张白纸上绘图,摄影师是在已存在的景物或人物中,选择一部分作为照片主要呈现的内容。画家作画时,思考更多的是如何在“白纸”上一笔笔做“加法”,好比“无中生有”;而摄影师则相反,面对“全景”却要做减“法”,如同“弱水三千只取一瓢饮”。
肖尔还介绍,摄影拍摄有4个要素:平面、时间、边框和聚焦。摄影师正是用这些要素来组成照片。而画家作画的构成要素与摄影师不同,画家采用的要素是:造型、线条、质感、对比关系。
“照片的本质”悄然生变
摄影师用照相机来拍摄照片。照相机技术的发展经历了许多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839年生产的达盖尔银版摄影机,到1888年生产的柯达胶卷方箱摄影机,再到1913年莱兹公司研制成功Ur-Leica——这被认为是第一台135(35mm)相机。
第二阶段是从1925年徕卡实现135相机量产和同期推出的禄来120双反机,到1948年120型康太克斯S照相机和1953年的哈斯勃莱德(哈苏)照相机的问世。
第三阶段,阿克发EE(电眼)135照相机是佼佼者。也是在这一阶段,1977年,日本柯尼卡C35AF型平视取景照相机,首次出现照相机自动调焦技术。1981年,日本索尼公司生产出用磁盘记录影像的静态视频照相机——马维卡照相机,把光信号转变成模拟的电信号记录在软磁盘上,开始了数字影像时代。1982年,尼康公司推出的FM2全手控机械照相机,最高快门速度达1/4000秒,闪光同步快门速度达1/200秒。此时,照相机可以抓拍运动员在体育竞赛中的精彩瞬间。
第四阶段,以1985年2月和同年9月日本美能达公司生产由电子集成芯片控制的135单反AF照相机——美能达X7000型、X9000型照相机的接连问世为标志,照相机制作进入了以电子技术为主导并逐步智能化的阶段。
到了今天,数码相机正在被智能手机所替代。随着智能科技的进步,更出现了AI生成“照片”技术。现在,AI生成的“照片”已达到足以让摄影展览的评委们难以用肉眼分辨是否是传统照相机所拍摄的。至此,“照片的本质”已经从摄影师与社会文化的关系,正在拓展为“AI与人类文化的关系”。
拍摄过程中的感受无可替代
从“照片的本质”上说,手机拍摄技术和AI生成“照片”技术能够让摄影师更好地表现与拍摄对象的关系。比如,表现得更细腻、更复杂或者将两者之间的关系表达得更近、更高或更远。
同时,不论摄影器材和技术如何改变,仍有像肖尔这样一批专业摄影师依旧保持着对摄影过程的“高度专注”。这些摄影大师们无论用什么摄影器材,始终将精神全力集中在被拍摄对象给他们内心的感受上。正如肖尔在中央美术学院演讲时所说,“感受阳光晒在皮肤上的感觉”。比如,如果拍摄时间刚好是深秋的午后,天气晴好,阳光很足,那么,“午后太阳晒着人的后背暖暖的”。这种美好的感觉,被古希腊剧作家卡巴奈利斯写进了话剧《晚餐》的台词。肖尔就是要用摄影照片同样表现阳光晒到皮肤“暖暖”的感觉,他必须专心研究各种摄影表达方法,才能从中找出最令人满意的一种。用这种方法拍出来的照片,才能摆放在展览会上,让“行家看门道”。因此,摄影师对摄影这件事,必须保持“高度专注”的精神态度。
再把话说回来,数码摄影机设备或计算机大模型再发达,也不能代替摄影师在拍摄过程中的丰富感受。就好像人仅依靠吃各种营养药片也能活命,并且还可以实现既省时间又高效。但营养药片再高级,也不能代替色香味俱全、让人解馋又饱腹的菜肴。尽管“炒菜机器人”已经能够进入家庭,但让我在厨房添置这么一个“设备”,那还不如我自己下厨。因为学习厨艺,我在今年(龙年),正画着《龙大厨》的漫画故事。
与摄影有关的一些法律问题
摄影师拍摄照片时,也在表达其价值观。在任何国家的文化中,如果摄影师表达的价值观严重触犯了一些禁忌,很可能受到当地法律的处罚。
另外,目前对AI生成“照片”的著作权问题,各国法律规范有所不同。欧美国家至今尚未承认AI生成图像的著作权属于人类。因为欧美著作权法的基础原则是“只有人类才是著作权的主体”。而且,AI大模型在训练时采用网上海量人类摄影照片和图画,摄影师们和画家们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人们正等待着法官的判决。
还有AI生成“照片”引发若干新问题:例如,AI生成“照片”如果混入人类用照相机拍摄的摄影照片展览并获奖,如果投稿人不披露“照片”是由AI生成的真相,是否构成欺诈?或AI生成的“照片”可否举办展览?这种展览的规则如何制定?
可以说,立法过程跟不上图像科技的发展,法律研究也很难跟上。但是,有关摄影的新问题每天都在产生,法院该如何立案?如果立案,如何审理和判决?这些都是法律界面临的挑战。
回到“照片的本质”这个话题,我发现,其与法律的本质有某种联系——法律的本质是调整人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照片的本质是人与社会文化的关系,两者都离不开人类社会中的关系。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编: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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