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11月27日电 (吴平华)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喜欢饲养宠物,马路上经常出现各种宠物。那么因饲养宠物而引发的纠纷,责任该由谁承担呢?近日,简阳法院审理了一起行人被犬只绊倒受伤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3年9月17日,黄某在市场上蹲地上捡菜,起身后退时重心不稳,在此过程中撞到樊某饲养的犬只而绊倒摔伤,后黄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黄某的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黄某就赔偿事宜与樊某多次协商无果,而后起诉到法院,要求樊某承担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纠纷系黄某起身后退过程中被宠物犬绊倒受伤,不是因动物的兽性本能导致,并非动物致人损害,不适用《民法典》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而适用一般侵权的规定。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二)为犬只佩戴标识牌;(三)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樊某作为犬只的饲养人、管理人,携带宠物狗至公共场所时,应对携犬行为可能产生的相应后果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公共区域的路段,应注意避让行人,樊某作为犬只的饲养人、管理人未能及时合理避让造成黄某绊倒,樊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时,黄某所在的环境为公共区域,黄某在未看清路面情况起身后退时被犬只绊倒,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及时避免危险,是造成损害最主要的原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当减轻樊某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樊某对黄某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一般情况下,人与动物之间发生损害一般适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受害人的损失一般由侵权人全部承担,但并非所有的与动物发生的损害均适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相关规定,当损害不是由宠物犬动物的兽性本能行为所导致,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
在此,想提醒下广大宠物饲养者,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树立文明养宠观念,增强危险防范的意识,严格约束宠物行为,承担好管理、看护责任。此外,也提醒广大群众,在公共场合活动时,应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及时避开障碍物,避免受伤情形的发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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