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91 证券简称:泰凌微 公告编号:2024-058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22日以电子邮件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若伊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提交股东会表决情况: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障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实现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长期激励与约束,将其个人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以及股东权益紧密结合。因此,同意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提交股东会表决情况: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议,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688591 证券简称:泰凌微 公告编号:2024-059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22日以电子邮件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维航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监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实现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长期激励与约束,将其个人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以及股东权益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其在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和优势,努力提高公司业绩水平,实现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以及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回避表决情况: 董事王维航、盛文军、MINGJIAN ZHENG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由其余董事参与表决。
提交股东会表决情况: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制定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回避表决情况:董事王维航、盛文军、MINGJIAN ZHENG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由其余董事参与表决。
提交股东会表决情况: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相关权益的授予/归属/行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相关权益的授予/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可在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数量上限内,根据授予时情况调整实际授予数量;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并办理相关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授予协议书》;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行权资格、归属/行权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是否可以归属/行权,并核算股票增值权的激励额度;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归属/行权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取消处理,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继承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及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就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会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符合资质的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回避表决情况: 董事王维航、盛文军、MINGJIAN ZHENG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由其余董事参与表决。
提交股东会表决情况: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61)。
特此公告。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688591 证券简称:泰凌微 公告编号:2024-060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和股票增值权
● 股份来源: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股票增值权不涉及公司实际股份。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39.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000.00万股的1.83%。其中首次授予351.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4,000万股的1.46%,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87.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4,000万股的0.37%。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同时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1.00万份股票增值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000.00万股的0.17%,本激励计划增值权的授予安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实现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长期激励与约束,将其个人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以及股东权益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其在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和优势,努力提高公司业绩水平,实现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以及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2023年激励计划的简要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以16.1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仍有预留部分的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尚未授出,如若在有效期内未能授出,则该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将自动失效。因公司实施2023年度派息,授予价格由16.17元/股调整为16.10元/股。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尚未归属。
本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2023年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股票增值权不涉及公司实际股份,以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为虚拟股票标的,一份股票增值权虚拟对应一股A股普通股股票;在满足业绩考核标准的前提下,由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激励额度。
(二)标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若届时本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的来源方式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其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系公司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回购方案,公司将履行相应的回购程序,并在回购方案中披露回购资金安排及对公司的财务影响等相关事宜。
股票增值权不涉及公司实际股份,以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为虚拟股票标的,一份股票增值权虚拟对应一股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一)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39.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000.00万股的1.83%。其中首次授予351.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4,000万股的1.46%,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87.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4,000万股的0.37%。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同时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1.00万份股票增值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000.00万股的0.17%,本激励计划增值权的授予安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尚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有2023年激励计划在有效期内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60.00万股,加上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股份增值权数量480.00万股,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合计为84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5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相关权益的授予/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二)授出股票增值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1.00万份股票增值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000.00万股的0.17%。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安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增值权行权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相关权益的授予/行权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除实控人王维航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也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05人,约占2023年12月31日公司员工总数人的29.9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聘用关系。
2、以上激励对象包含12名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MINGJIAN ZHENG(郑明剑)等外籍员工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在公司的日常管理、技术、业务、经营等方面均发挥不同程度的重要作用。外籍激励对象均为紧缺型人才,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拓展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此,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将 MINGJIAN ZHENG(郑明剑)等12名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3、以上所有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除实控人王维航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也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除实控人王维航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也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获授股票增值权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也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六)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形时,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并作废失效;已行权但尚未兑现收益的股票增值权视本激励计划的约定不再/继续兑现。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所有股票增值权行权或作废处理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权益失效。
2、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表所示: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后的其他限售规定,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有关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等待期指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至股票增值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限,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分三批次行权。
(2)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
(3)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兑付安排
①公司以每一可行权日当天的股票收盘价作为兑付价格。
②激励对象的税后收益发放安排如下:
每批次行权所获激励额度公司应于行权之日起12个月内发放完毕,具体兑付时间由公司根据整体资金安排确定。
六、相关权益的授予/行权价格及授予/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本次授予股份增值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3.92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3.9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为13.92元/股。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本次授予股份增值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依据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00%确认,即13.92元/股,该授予/行权价格为: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25.99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3.56%;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27.84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0.00%;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4.80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6.13%。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3.04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60.42%。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每股13.92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七、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与归属/行权条件
(一)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归属/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并作废失效;已行权但尚未兑现收益的股票增值权不再兑现。
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并作废失效;已行权但尚未兑现收益的股票增值权不再兑现。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在公司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核算各年度公司层面归属/行权比例。本激励计划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行权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5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行权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行权的股份数量:
■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行权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行权比例*个人层面归属/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行权或不能完全归属/行权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行权或不能完全归属/行权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营业收入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成果,是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营业收入同时也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提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并对不同等级的考核结果设置了差异化的归属比例,真正达到激励优秀、鼓励价值创造的效果。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相关权益的授予事宜、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股票增值权的行权及兑现收益等事宜。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均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相关权益。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相关权益的授予事宜、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股票增值权的行权及兑现收益等事宜。
(二)权益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权益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权益失效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法律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股票增值权的行权及收益兑付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在股票增值权行权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激励对象的行权数量、行权资格与行权条件经审查确认后,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激励对象的激励额度由公司统一核算,每一份股票增值权的激励额度=兑付价格-行权价格,对应考核年度当年12月份所有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数平均值。核算后的激励额度由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办理作废处理。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相关权益授予/归属/行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相关权益前、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股票增值权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相关权益的授予/归属/行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相关权益的授予/归属/行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相关权益的授予/归属/行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相关权益的授予/归属/行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相关权益的授予/归属/行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相关权益的授予/归属/行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相关权益的授予/归属/行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相关权益的授予/归属/行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相关权益的授予/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相关权益前、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股票增值权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相关权益的授予/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相关权益的授予/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相关权益的授予/归属/行权数量、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相关权益授予/归属/行权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对拟授予的351.2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25.79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2024年11月26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50.7686%、44.2907%、45.0147%(分别采用可比公司同期的波动率算数平均值);
(4)无风险利率:1.3603%、1.3852%、1.4451%(分别采用同期国债收益率)。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2024年12月中旬):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二)股票增值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数量,并按照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股票增值权的授予日不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2、等待期会计处理如下: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负债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确定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不再确认成本费用,但负债(即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4、行权日会计处理:按实际支付的数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数据为准。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增值权费用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并作废失效;已行权但尚未兑现收益的股票增值权视本激励计划的约定不再/继续兑现。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并作废失效;已行权但尚未兑现收益的股票增值权不再兑现。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在归属/行权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行权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限制性股票提前归属、股票增值权提前行权的情形;
②降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行权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并作废失效、已行权但尚未兑现收益的股票增值权不再兑现: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相关权益的授予条件或归属/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并作废失效、已行权但尚未兑现收益的股票增值权不再兑现;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已兑现收益的股票增值权,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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