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黄坤)11月1日,成都银行发布消息称,完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调整机制。
成都银行表示,该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居贷款(包含首套、二套及以上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贷部分)借款人,可向该行申请变更借款合同中的定价条款约定,包括:调整贷款利率在LPR基础上的加点值(可为负值);变更重定价周期的约定。
重定价周期,即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随定价基准(LPR)调整的时间间隔,可选择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在借款合同期内,重定价周期只能变更一次。
同时,成都银行提醒,固定利率或采用人行基准利率定价的个人住房贷款,如需申请变更借款合同定价条款约定,需先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转换成功后,在贷款剩余期限内,不能申请转回按固定利率或人行基准利率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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