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萧峰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5 日发布关于收到河北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暨风险提示的公告。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18年4月20日至2024年4月29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公告显示,东旭光电2024年7月5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95.95亿元,占公司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64%。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东旭光电、东旭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视后续检查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东旭光电应采取积极措施清收被占用的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东旭集团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资金。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关注到,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7日发布关于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4]第 20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表示,“公司 A 股和 B 股股票在 2024 年 7 月 18 日至 2024 年 8 月 14 日期间,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同时均低于 1 元,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2.1 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拟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东旭光电于今年五月被立案,受损股民可关注参与索赔。
目前,东旭光电的索赔正在征集中,受损股民可联系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tz315-wh),咨询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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