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中钢国际 公告编号:2024-50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4.57亿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等;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对我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接到下属全资子公司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设备”)通知,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钢设备及其全资子公司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设计院”)已将河北唐银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银公司”)诉至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立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钢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鹏程;
原告: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嘉仕。
被告:河北唐银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晓冬。
(二)纠纷起因
2021年4月30日,原告中钢设备和中钢设计院组成联合体(乙方)总承包了被告唐银公司发包的退城搬迁项目轧钢工程,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范围为高速线材生产线、高速棒材生产线和热轧带钢生产线红线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设备制造或采购、工程的建筑安装施工、设备安装、设备调试、系统调试及试运行、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相关技术服务等为满足生产工艺需要所涉及的所有工程内容。合同签订后,中钢设备和中钢设计院依约完成了全部建设任务,唐银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付款,中钢设备和中钢设计院依法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唐银公司向原告中钢设备和中钢设计院支付拖欠工程款456,896,867.00元;
2. 判令被告唐银公司向原告中钢设备和中钢设计院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3. 确认原告有权行使法定优先权,就本案所涉工程的折价款或者拍卖款享有第一项诉讼请求项下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4. 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三、判决情况
法院已受理立案,尚未作出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我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计15项,涉及金额4,625万元,其中,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仲裁事项12项,涉及金额4,514万元;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仲裁事项3项,涉及金额110万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我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案对我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案件受理通知书。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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