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有陌生人跟我说,他们在搞活动,参加活动可以获得1000元报酬,我就跟他们走了……”在某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的讯问室如是向检察官供述道。
这里的活动,并不是合法的活动,而是提供银行卡、手机、身份证给陌生人接收不明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方很神秘地把我和另外三个人带到一个酒店房间,让我们不要声张,配合他们转账就行。我感觉他们转账的资金应该有问题,但是想想其他人也一起在配合转账,而且我那段时间缺钱,为了1000元的好处费,我就没有说什么了。”在讯问室,22岁的何某某悔恨地低下了头。
在何某某提供银行卡的三天时间里,其银行卡接收各种不明资金共计136万元;在反诈平台,这张银行卡关联的诈骗案件共25件——25名来自全国各地的网络诈骗被害人因为陷入网络诈骗分子编造的“投资”陷阱,根据所谓的“投资顾问”指示,分别向何某某的银行卡转入4000元至35万元不等的资金,已核实数额共计97万元。
“我愧对那些向我银行卡转账的人,如果不是我提供银行卡,诈骗款项就不会这么轻易周转,被害人的钱说不定还能追缴回来。初中文化的我,太缺乏法律常识了。如果给我一次重来的机会,无论对方给我多少钱,我都不会去做违法的事。”当检察官将网络诈骗被害人的被害经历告知何某某,何某某满脸通红,眼泪也在眼眶里打转。
提起公诉后,何某某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极好。庭审结束时,22岁的何某某跟检察官说:“如果可以,我真的想给每个被骗的人赔钱,折抵我的罪过,但是我确实没钱,我心甘情愿接受法律给我的惩罚。”看着他黝黑的面庞、瘦弱的身躯,检察官也只能留下一声沉重的叹息。
最终,何某某由于存在认罪认罚和退赔部分赃款等从宽情节,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在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中,检察官遇到过很多“何某某”,他们社会阅历不足,容易被“卡头”忽悠,最终沦为“工具人”;他们收入来源不稳定,容易被“高薪”诱惑,被发展成“卡农”。检察官在此温馨提醒,银行卡、身份证、手机都属于重要物品,切勿随意借给他人,更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而踩踏法律底线,远离“帮信罪”,不做“工具人”。
来源:龙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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