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4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8月2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8月27日 15点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建德市江滨中路新安大厦1号三层本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8月27日
至2024年8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24年8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帐户及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和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及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须在登记时间2024年8月26日下午17:00点前送达,信函或传真登记需附上上述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2、登记时间:2024年8月26日上午8:30-11:30及下午13:30-17:00。
3、登记地点:浙江省建德市江滨中路新安大厦1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浙江省建德市江滨中路新安大厦1号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311600
联系电话:0571-64787381、64726275 传真:0571-64787381
本次股东大会联系人:金燕、敖颜思嫒
2、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8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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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3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
鉴于公司工业硅新增产能即将投产,同时为降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原材料现货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公司将结合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安排,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在境内期货交易所和已在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备案的具有场外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工业硅等品种的套期保值业务。
● 交易金额: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并结合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供套期保值业务任一时点保证金最高占用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已审议额度。上述额度在有效期内可滚动循环使用。
● 已履行及拟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始终遵循稳健原则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减少成品和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公司已就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持续加强落实风险管理措施,但仍可能存在一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基差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规则风险、技术基础设施风险等,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鉴于公司工业硅新增产能即将投产,同时为降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原材料现货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公司将结合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安排,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二)交易金额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提供套期保值业务任一时点保证金最高占用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已审议额度。上述额度在有效期内可滚动循环使用。
(三)资金来源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四)交易方式
1.交易品种:公司套期保值标的仅限于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相关的品种,包括工业硅、甲醇、煤炭等。
2.交易类型:对工厂产能、工厂库存和贸易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对工厂订单和贸易订单进行买入套期保值。
3.交易工具及交易场所:以境内期货交易所的场内期货和期权交易为主,以跟金融机构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为辅,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主要基于套期保值时间期限和结构的个性化需求,以及对场内流动性的补充需求。
(五)交易期限
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二、审议程序
2024年8月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的内控措施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了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制定了《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和《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细则》等内控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品种、适用范围、组织架构和分工职责、业务流程、授权管理、报告制度、风险管理预案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期达到控规模、控敞口、控盈亏、控风险的管理效果。
四、交易风险
公司始终遵循稳健原则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减少成品和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但该事项仍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基差风险:基差是指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受多种因素影响,公司交易存在基差波动风险。
2.操作风险:是指在套期保值业务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错单操作风险。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遇到期货和衍生品头寸反向波动带来的浮亏造成公司账户资金不足,导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二是期货和衍生品合约流动性不足所带来的风险。
4.交易规则风险:对于交易所交易和交割规则不熟悉所带来的风险。
5.技术基础设施风险:对于可能遇到的断网断电、电脑故障导致无法及时下单交易的风险。
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旨在减少成品和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
公司将根据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一一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在财务报表相关项目中正确反映。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9日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2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安股份”)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与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资本”)、开化县华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化华控”)、浙江建德经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德经开”)共同出资发起设立浙江新安财通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注册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基金合计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5,000万元,其中公司认缴出资9,250万元,占本基金份额的37%。本基金由财通资本担任基金管理人。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因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之一开化华控直接持有本公司1.68%的股份,同时也是直接持有本公司5.06%股份的股东开化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四)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自董事会审批通过本次交易之日起的过去12个月内,除本次交易及已披露的交易外,公司与开化华控未发生关联交易,与不同关联人未发生与本次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 风险提示:本基金仍处于筹备设立阶段,后续尚需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等登记注册、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基金在后期运营过程中,所投资项目可能受到宏观经济、产业政策、投资标的运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投资进展及项目完成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或亏损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和整体盈利能力,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先进的投资理念和优秀的投后管理能力,依托公司产业链及产业生态,投资布局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的产业项目,公司与财通资本、开化华控、建德经开共同出资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并签署合伙协议,本基金由财通资本担任基金管理人。投资基金将围绕公司产业链及产业生态领域,投向包括但不限于硅基新材料、磷基新材料、新能源电池材料、半导体材料及新装备、合成生物、新能源、智能制造、数字经济、开化县和建德市重点布局产业项目及其他市场化股权项目,具体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为准。
本基金认缴出资额共计人民币25,000万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9,250万元,占本基金份额的37%。本基金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二)本次交易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下简称“本议案”),董事余成根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本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自董事会审批通过本次交易之日起的过去12个月内,除本次交易及已披露的交易外,公司与开化华控未发生关联交易,与不同关联人未发生与本次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因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之一开化华控直接持有本公司1.68%的股份,同时也是直接持有本公司5.06%股份的股东开化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四)条规定的关联法人。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开化县华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DJMA508
成立日期:2020年7月29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华埠镇龙港路13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国控大楼5楼512室
法定代表人:张航航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主要股东:开化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资信状况:开化华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其他情况:开化华控持有本公司22,650,056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8%。持有本公司5.06%股份的股东开化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是开化华控的控股股东。
三、合伙企业其他合作方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公司名称: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329849640W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编码(暨登记编号):PT1900031580
成立日期:2015年3月24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甘水巷142号
法定代表人:官勇华
注册资本:170,000万元人民币
主要股东: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财务咨询。
资信状况:财通资本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其他情况:财通资本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有限合伙人
公司名称:浙江建德经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7WN8PXA
成立日期:2016年1月8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寿昌镇横山社区横山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许林海
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
主要股东:建德经开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飞行训练;通用航空服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露营地服务;航空运营支持服务;体育竞赛组织;会议及展览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企业管理;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体育表演活动;科普宣传服务;土地整治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总部管理;物业管理;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园区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资信状况:建德经开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其他情况:建德经开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
四、拟投资设立产业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浙江新安财通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注册登记为准)
(二)基金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三)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财通资本
(四)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江滨中路得阳大厦5楼(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注册登记为准)
(五)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注册登记为准)
(六)经营期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长期(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合伙期限为准)
(七)基金存续期限:本基金自管理人签发基金成立公告之日起成立,存续期限7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基金存续期限相应延长。
(八)投资期限:本合伙企业投资期为4年,退出期为3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基金期限可延长2年。投资期自各合伙人冷静期满经回访确认后,管理人签发基金成立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
(九)基金规模:25,000万元人民币
(十)基金合伙人名称及拟认缴出资情况: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基金仍处于筹备设立阶段,均尚未实缴。
五、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费
由基金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按本条约定收取管理费。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运营存续期内应按下列规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1、投资期内,合伙企业按基金总实缴出资额的1%/年提取管理费(总实缴出资额发生变化的,按天数分段计算,但合伙企业投资期内如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分配本金的,管理费的计算基数并不因此而调减);
2、退出期按照基金未退出项目投资成本总额的1%/年收取管理费;
3、延长期、清算期不收取管理费。清算期自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企业解散并进行清算的决议之日起计算;
4、合伙企业运营当年的管理费(即首年管理费,首年管理费按实际管理天数(从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截止日的次日起到该年度12月31日止)/365*1%*总实缴出资额计算)于各有限合伙人第一期出资款实缴完成后10日内,由合伙企业向管理人支付,之后各年度管理费于每年的一月份由合伙企业向管理人支付。合伙企业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年度管理费的,则管理费应先予计提,在合伙企业获得投资收益后再行支付。
(二)出资安排
1、合伙人共认缴基金出资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在投资期内分期实缴到位。所有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2、本基金首期资金到位2亿元,并在募集账户开立完毕、管理人书面通知缴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实缴到位。在首期资金投资达到75%时,管理人发出《缴款通知书》,要求各合伙人完成基金剩余5000万元资金缴款。
3、有限合伙人开化华控和建德经开在新安股份实缴出资到位后进行实缴出资。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4、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根据本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安排,提前10个工作日向每位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书》,各合伙人应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上记载的出资日当日或之前,按照当期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基本协议约定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其认缴的各期资金支付至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募集账户。
5、任何合伙人均不得在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之上设定质押。
6、本合伙企业不得对外举债。合伙企业债务仅包括应交税金、应付红利和其他应付款等经营性应付性质项目,而不涉及到任何形式的对外短期、长期借款或资金拆借。
(三)投资决策机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由具备一定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士担任,根据协议的约定由合伙人委派,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对委派委员是否适格进行判断,如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不适格的,应当说明理由,理由合理的由委派方另行委派,但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拒绝委派方委派人选。
2、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为肆名,由普通合伙人委派贰名,新安股份委派贰名。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推荐的代表担任,负责组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可以书面通知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方式辞职,并在其所代表的合伙人(如适用)发生下列情况时该委员视为自动去职:(1)该合伙人成为违约合伙人;或(2)投资决策委员会除该委员之外过半数委员表决认为该委员不适宜担任委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已将此事书面通知该推荐方。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情况下,委派方有权安排其他代表或该委派方自行指定的其他人士接替去职委员。
3、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能包括:
(1)审议拟投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等;
(2)对合伙企业拟投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
(3)对合伙企业所投项目行使表决权进行审议;
(4)就普通合伙人提交讨论的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的关联基金)之间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投资事项、合伙企业权益分配中所涉及的估值事项作出决定;
(5)审议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提出明确的决策意见和操作意见;
(6)讨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应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评议的事项;
(7)讨论普通合伙人认为应当征询投资决策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8)听取普通合伙人就有限合伙人要求了解的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运作符合法律及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情况所作的说明。
4、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所议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一人一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形成决议须经3名(含)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5、各合伙人同意,建德经开和开化华控各委派观察员一名,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不参加表决程序)。如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事项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且有可能造成基金或观察员所代表的合伙人权益受损的,观察员可书面要求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执行。
(四)投资方向与投资策略
1、基金重点投资以下产业的项目,具体以投委会决策为准:
(1)上市公司“新安股份(600596)”产业链及产业生态的项目不低于实缴金额的80%,包括但不限于硅基新材料、磷基新材料、新能源电池材料、半导体材料及新装备、合成生物等;
(2)财通资本重点投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新能源、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等;
(3)开化县和建德市重点布局产业项目;
(4)投资周期相对较短的项目;
(5)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同意的市场化股权项目。
本基金采取分散投资策略,对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认缴规模的25%。
2、投资方式:股权投资(含新三板)等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投资的投资方式。
3、投资退出:基金以上市、并购、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4、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以投资为目的“可转为股权的借款”的安全过渡投资方式除外)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类股票或债券、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5、闲置资金管理:在合理的且不被中国法律禁止的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将合伙企业持有的、尚未作组合投资的、尚未分配的或尚未用于支付合伙企业费用的现金投资于银行存款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6、投资退出及分配: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的决定进行安排,原则上每退出一个项目应在基金财产账户收到该项目的退出资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即向各合伙人分配该项目退出后的可分配资金。
(五)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1、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的原则:合伙企业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分配收益;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合伙人有权按照约定获得分配,普通合伙人将按照约定获得超额收益;在合伙人总认缴出资额之内的亏损由所有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
2、合伙企业的单个投资项目完成退出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扣除相关费用后,各合伙人按照下列顺序和标准收回其在本合伙企业中实缴的投资本金并分配收益:
(1)按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对合伙企业中的实缴出资,直至全体合伙人均收回其全部实缴出资额;
(2)若有剩余,按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若有),直至达到年化6%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分笔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收益=实缴出资额×6%×N÷365,其中N=实缴出资额的投资期间(天),投资起始时间以合伙人实缴出资额缴付至基金托管账户起计算;
(3)在分配完上述本金及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收益(若有)仍有剩余的(即“超额收益”),则超额收益的1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其余90%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六)会计及报告
1、基金账户: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设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募资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同时合伙企业应与募资账户开户银行签订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等内容。
2、资金托管: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浙江省衢州市范围内为基金选取一家在衢州市有分支机构的具有私募投资基金托管资质且声誉良好的托管银行对基金的资产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3、记账: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作为向其他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
4、审计:合伙企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独立审计机构对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机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从在中国具有较高信誉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定。
5、年度报告:在合伙企业首轮认缴完成当年之后的每一年度,执行事务合伙人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其他合伙人提交年度报告,内容为上一年度投资活动总结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召开一次合伙人年度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将在全体合伙人另行协商的合理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及召开合伙人年度会议。
6、查阅财务账簿:有限合伙人在提前五天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合理时限内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为了与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相关的正当事项查阅及复印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有限合伙人在行使本条项下权利时应遵守合伙企业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规定。
(七)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可通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六、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各方出资额和出资比例。本公司及其他合伙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基金合伙协议关于管理费、投资决策机制、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等约定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交易的目的是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和整体盈利能力,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先进的投资理念和优秀的投后管理能力,依托公司产业链及产业生态,投资布局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的产业项目。投资基金将围绕公司产业链及产业生态领域,投向硅基新材料、磷基新材料、新能源电池材料等相关领域,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助于公司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对公司开拓下游客户及增强客户业务协同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八、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8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公司本次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助于公司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对公司开拓下游客户及增强客户业务协同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各方出资额和出资比例。本公司及其他合伙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基金合伙协议关于管理费、投资决策机制、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等约定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余成根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本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8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助于公司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对公司开拓下游客户及增强客户业务协同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各方出资额和出资比例。本公司及其他合伙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基金合伙协议关于管理费、投资决策机制、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等约定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本次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仍处于筹备设立阶段,后续尚需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基金业协会等登记注册、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基金在后期运营过程中,所投资项目可能受到宏观经济、产业政策、投资标的运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投资进展及项目完成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或亏损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密切关注产业投资基金投资项目的经营状况,结合投资基金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各方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公司及其他合伙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基金合伙协议关于管理费、投资决策机制、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等约定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本次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9日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1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3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与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开化县华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建德经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发起设立浙江新安财通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注册登记为准)。本基金合计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5,000万元,其中公司认缴出资9,250万元,占本基金份额的37%。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公司管理层签署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董事余成根作为开化华控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新安股份关于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在境内期货交易所和已在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具有场外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提供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任一时点保证金最高占用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上述额度在有效期内可滚动循环使用。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新安股份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四)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新安股份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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