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一家族收到警示函!
2024-07-24恩捷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恩捷股份于2016 年 9 月 14 日上市,此时实际控制人家族直接持股 20.58%、合益投资持股 27.58%、合力投资持股 3.73%,实际控制人家族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 51.90%。2016 年 9 月 14 日上市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恩捷股份发行可转债转股后,因恩捷股份发行股份收购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恩捷)、恩捷股份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实际控制人家族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可转债转股等事项,实际控制人家族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权益变动比例达到 5.01%。但你们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停止买卖公司股票。
2021 年 3 月 31 日可转债转股后至 2023 年6 月 20 日恩捷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因合力投资不再构成实际控制人家族的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家族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恩捷股份 202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等事项,实际控制人家族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权益变动比例达到6.13%。但你们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停止买卖公司股票。
2021 年 4 月 1 日首次触发权益变动报告披露义务后,2022 年 2 月 28 日至2022 年 6 月 20 日,实际控制人家族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恩捷股份股票,合计减持上市公司 0.9%的股份;2023 年 7 月 14 日至 2023 年 7 月 17日,实际控制人家族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恩捷股份股票,合计增持上市公司0.21%的股份。
PaulXiaoming Lee 作为恩捷股份 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合益投资和合力投资(2021 年 9 月 27 日前)作为恩捷股份实际控制人家族的一致行动人,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0 年 2 月 14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恩捷股份股份 1,238.1 万股,累计减持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54%。
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4-167
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近日,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恩捷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恩捷股份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15 号);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晓明家族(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公司股东玉溪合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益投资”)和玉溪合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投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恩捷股份实际控制人家族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16 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1、公司收到的《关于对恩捷股份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15 号)主要内容为: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上市以来,实际控制人家族未准确认定一致行动人范围并报告你公司,你公司在信息披露管理过程中未发现同一信息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多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家族的一致行动人相关信息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积极采取纠正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影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公司实际控制人、合益投资、合力投资收到的《关于对恩捷股份实际控制人家族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16 号)主要内容为:
PaulXiaoming Lee、Yan Ma、Sherry Lee、李晓华、Yanyang Hui、Jerry Yang Li、玉溪合益投资有限公司、玉溪合力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恩捷股份实际控制人家族的一致行动人及权益信息披露不准确
对恩捷股份实际控制人家族的一致行动人认定不准确。一是玉溪合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益投资)构成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捷股份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家族的一致行动人,但在恩捷股份 2024 年 4 月 25日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前,你们仅将合益投资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家族控制的企业,未将合益投资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家族的一致行动人。二是玉溪合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投资)在 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章程变更前构成恩捷股份实际控制人家族的一致行动人,但你们仅将合力投资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家族控制的企业,未将合力投资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家族的一致行动人。三是珠海恒捷企业管理事务所(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恒捷,2021 年更名为上海恒邹企业管理事务所(有限合伙))不构成恩捷股份实际控制人家族控制的企业,但在 2021 年10 月 29 日合伙协议变更前,你们将珠海恒捷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家族控制的企业。
恩捷股份上市以来,因实际控制人家族未将合益投资、合力投资(2021 年 9月 27 日前)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家族的一致行动人,也未将合益投资、合力投资(2021 年 9 月 27 日前)拥有的恩捷股份权益合并计入实际控制人家族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并准确告知上市公司,导致恩捷股份多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家族的一致行动人和权益信息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停止买卖公司股票
恩捷股份于2016 年 9 月 14 日上市,此时实际控制人家族直接持股 20.58%、合益投资持股 27.58%、合力投资持股 3.73%,实际控制人家族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 51.90%。2016 年 9 月 14 日上市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恩捷股份发行可转债转股后,因恩捷股份发行股份收购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恩捷)、恩捷股份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实际控制人家族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可转债转股等事项,实际控制人家族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权益变动比例达到 5.01%。但你们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停止买卖公司股票。
2021 年 3 月 31 日可转债转股后至 2023 年6 月 20 日恩捷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因合力投资不再构成实际控制人家族的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家族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恩捷股份 202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等事项,实际控制人家族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权益变动比例达到6.13%。但你们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停止买卖公司股票。
2021 年 4 月 1 日首次触发权益变动报告披露义务后,2022 年 2 月 28 日至2022 年 6 月 20 日,实际控制人家族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恩捷股份股票,合计减持上市公司 0.9%的股份;2023 年 7 月 14 日至 2023 年 7 月 17日,实际控制人家族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恩捷股份股票,合计增持上市公司0.21%的股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超比例违规减持股份
PaulXiaoming Lee 作为恩捷股份 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合益投资和合力投资(2021 年 9 月 27 日前)作为恩捷股份实际控制人家族的一致行动人,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0 年 2 月 14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恩捷股份股份 1,238.1 万股,累计减持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54%。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对 Paul Xiaoming Lee、Yan Ma、Sherry Lee、李晓华、Yanyang Hui、Jerry Yang Li、玉溪合益投资有限公司、玉溪合力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积极采取纠正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影响,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承诺,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致歉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购回情况
自公司上市以来,公司对实际控制人与合益投资、合力投资的控制关系、持股情况、锁定情况、减持情况均详尽披露,此次违规主要系相关人员对于法律法规中一致行动人和权益变动相关条款理解不深刻所致,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形,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深刻认识到此次错误。
公司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其中涉及的相关事项,组织该类业务相关人员再次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加深对相关规则的理解,并就上述事项进行深刻反省,对该行为给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未来将加深对相关法规的理解,加强对于信息披露事项的管理,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其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并就上述事项进行深刻自查和反省,对该行为给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以自有和自筹资金在未来12个月内购回超比例减持和违规减持恩捷股份的股票。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购回超比例减持和违规减持股票产生的收益上缴归恩捷股份所有。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严格履行前述承诺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4年7月23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购回346,500股,后续将继续履行前述承诺,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其他说明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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