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财务造假立体追责体系 让以身试法者“不敢再犯”

构建财务造假立体追责体系 让以身试法者“不敢再犯”
2024年07月05日 17:47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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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证监会等六部门发声!严惩资本市场财务造假

  ◎记者 梁银妍 汤立斌

  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提到,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加大股票发行环节现场检查和督导力度,聚焦业绩异常增长等情形,严防“带病闯关”。严厉打击系统性造假和配合造假。

  同日,证监会还发布了新查办的5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下阶段证监会将进一步从严监管企业发行上市活动,加大新股发行领域现场检查和督导力度,对现场检查中的撤回企业“一查到底”;强化已上市企业监管力度,持续加大对财务造假的惩戒力度,使造假参与方“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综合运用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追责、诚信惩戒和退市监管、自律管理等手段,构建对财务造假进行打击的“长牙带刺”立体追责体系。

  对现场检查中的撤回企业

  “一查到底”

  今年以来,证监会加大对股票发行环节现场检查和督导,修订完善现场检查及配套制度,强化检查发现问题惩戒力度。

  3月15日,证监会修订并发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进一步规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程序与方式。4月30日,证监会进一步修订并发布《中国证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首发企业现场检查随机抽取比例从5%大幅提高到20%。此外,沪深交易所同步修订首发企业现场督导业务规则,优化督导类型、适用情形及检查范围。

  在业内人士看来,上述措施有助于压实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申报责任,加大资本市场“入口关”把关力度,有利于督促引导各方强化申报质量,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下阶段,证监会将进一步从严监管企业发行上市活动,压紧压实发行监管全链条各方责任,加大新股发行领域现场检查和督导力度,切实发挥现场检查对书面审核的补充验证延伸作用,探索重大疑点稽查提前介入,依法立案查处;对现场检查中的撤回企业“一查到底”,切实落实“申报即担责”;切实树立对投资者负责的理念,强化资本市场功能发挥,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对以身试法的造假者打到

  “不敢再犯”

  今年以来,证监会进一步加大财务造假行为打击力度,共对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作出处罚60余件,罚没款金额46.33亿元,2023年同期罚没款金额3.22余亿元,同比增1315.39%;惩处责任主体109人(家)次,市场禁入22人次,其中采取10年以上禁入的8人次,市场禁入人次同比增长22.22%。

  从今年查处的案件来看,主要呈现三个特点:一是对欺诈发行行为严惩不贷,比如严肃查处恒大地产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方式虚增收入及利润骗取发行核准行为,对恒大地产罚款41.75亿元。二是加强对“首恶”“关键少数”惩戒力度,如奇信股份案中有关公司实际控制人叶某授意、指挥公司从事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对叶某处以1400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三是穿透识别、依法严惩通过多种手法造假的行为,比如对华讯方舟形成资金闭环、业务闭环的智能自组网等业务穿透识别,对其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公司及责任人员处以1910万元罚款。

  业内人士表示,针对财务造假行为,监管部门应视情形区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主体责任,分类处理,对以身试法的造假者重拳出击“痛击筋骨”,打到“不敢再犯”;在财务造假相关案件量罚时,需要综合考虑造假金额、持续时间、行为后果、配合调查情况等多种因素,造假金额仅是诸多量罚考量因素中的一个方面,不应简单将造假金额绝对值与行政处罚金额挂钩。

  构建“长牙带刺”立体追责体系

  “行政处罚只是违法违规追责链条上的一个环节,不是唯一更不是全部。”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始终坚持“严”的行政执法主基调,在行政处罚之外,积极支持对财务造假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刑事追责和民事赔偿等工作,持续加大与公检法各部门的联动,对财务造假中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运用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追责、诚信惩戒和退市监管、自律管理等手段,构建对财务造假进行打击的“长牙带刺”立体追责体系,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同时,证监会将持续推动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并推动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金融机构、客户、供应商等第三方配合上市公司造假,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违法行为等的责任追究力度,将严重造假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努力破除造假“生态圈”,持续加大对财务造假的惩戒力度,使造假参与方“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此外,打击财务造假也离不开一线监管部门的通力协作。数据显示,2022年至2024年4月30日,就沪市公司财务造假相关违规行为,上交所共作出31份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33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共作出15份通报批评,以及19份监管警示。2024年以来,深交所已对13家存在造假或占用公司的28名“关键少数”,采取终身至3年不等的公开认定措施。

  下一步,沪深北交易所将进一步强化造假占用“关键少数”的惩戒力度,用好用足现有监管工具箱,做到应罚尽罚、应用尽用,全面加强打击违规行为的范围和强度。同时,推动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与财务造假相关主体的刑事立法、民事赔偿规则,加大对配合财务造假第三方的刑事追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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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常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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