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2024年07月05日 02:15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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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39 证券简称:安正时尚 公告编号:2024-054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时间: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19日(上午9:00一11:30,下午13:00一17: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平衡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7月22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2024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并提交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平衡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平衡,1962年出生,男,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四川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公司独立董事、海宁正明资产评估师事务所所长,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海宁内衣针织厂财务科长,海宁会计师事务所二轻业务部部长,海宁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平衡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四)征集人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独立董事平衡先生已出席公司于2024年7月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并对《关于〈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表决意见均为同意。

征集人认为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建立健全、长期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增强公司竞争力,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条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7月22日14:30

(二)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68弄7号楼安正时尚6楼会议室

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征集投票权的议案:

1、《关于〈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关于〈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6、《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况,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选定信披媒体刊登的《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4年7月1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19日(上午9:00一11:30,下午13:00一17:0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投票的股东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为: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通信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68弄7号楼

收件人:杨槐

邮政编码:200335

电话:021-32566088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征集人将视委托股东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为“弃权”。

(九)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征集人:平衡

2024年7月5日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平衡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授权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至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3839 证券简称:安正时尚 公告编号:2024-057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7月2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7月22日 14 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68弄7号楼 安正时尚6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7月22日

至2024年7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独立董事平衡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选定信披媒体披露的公告。公司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选定信披媒体登载《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1、2、3、4、5、6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6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参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东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单位的,还应持有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二)出席会议登记时间:2024年7月19日17:00前。

(三)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68弄7号楼)。

(四)股东可采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传真或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二)联系人:杨槐 电话:021-32566088 传真:0573-87266026

特此公告。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7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839 证券简称:安正时尚 公告编号:2024-052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7月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根据《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因情况紧急,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7月1日以电话通讯方式临时告知全体董事,召集人亦于会议上作出了说明。会议由董事长郑安政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参加表决的董事6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6人,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主要内容:

为建立和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控股子公司部分高管团队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和核心管理团队共同发展,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选定信披媒体刊登的《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项议案获通过。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本议案的意见为:同意。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选定信披媒体刊登的《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项议案获通过。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本议案的意见为:同意。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就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向董事会授权,授权事项包括: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确认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标的股票的行权价格;

2、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的全部事宜;

4、因公司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票数量、行权价格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决定股权激励计划的中止、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股权激励计划;

6、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7、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8、为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9、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等认为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本议案的意见为:同意。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项议案获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主要内容:

为建立和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一级部门负责人等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和核心管理团队共同发展,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选定信披媒体刊登的《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项议案获通过。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本议案的意见为:同意。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选定信披媒体刊登的《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项议案获通过。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本议案的意见为:同意。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就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向董事会授权,授权事项包括: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确认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标的股票的行权价格;

2、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的全部事宜;

4、因公司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票数量、行权价格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决定股权激励计划的中止、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股权激励计划;

6、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7、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8、为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9、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等认为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本议案的意见为:同意。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项议案获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选定信披媒体

刊登的《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该项议案获通过。

特此公告。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5日

证券代码:603839 证券简称:安正时尚 公告编号:2024-056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 股份来源:公司增发的安正时尚 A 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公司2024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939.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9,921.216万股的2.35%。本激励计划不设置预留部分。

●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2024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第一期股票期权授予权益合计600.00万股,第二期股票期权拟授予660.00万份股票期权,本期(第三期)股票期权拟授予939.00万份股票期权,上述合计为2,199.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9,921.216万股的5.51%。

●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谷水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郑安政

注册资本:39,921.216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76183847X

成立日期:2008 年 6月 5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服装制造;服饰制造;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针纺织品销售;羽毛(绒)及制品制造;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日用杂品制造;棉、麻销售;家居用品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鞋制造;箱包制造;鞋帽批发;鞋帽零售;箱包销售;鞋和皮革修理;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医用口罩批发;医用口罩零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会议及展览服务;娱乐性展览;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日用品批发;茶具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保健用品(非食品)生产;保健用品(非食品)销售;货物进出口;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医用口罩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艺术品进出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董事会

目前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构成,分别是:非独立董事郑安政、陈克川、郑安坤;独立董事平衡、王军、苏葆燕。

2、监事会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孔琦、周凌、吴春梅。

3、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5人,分别是:郑安政(董事长兼总裁)、肖文超(副总裁)、刘明(副总裁)、吕鹏飞(财务总监)、唐普阔(董事会秘书)。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和原则

(一)制定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建立和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一级部门负责人等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和核心团队共同发展,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遵循自主决定,自愿参加,公司不以强行分配的方式强制参加激励计划。

3、利益共享原则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关键业绩指标挂钩,强化公司共同愿景,紧密绑定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人员与股东的长期利益。

三、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增发的安正时尚 A 股股票。

四、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数为939.0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99,212,160股的2.35%。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本激励计划不设置预留部分。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2024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第一期股票期权授予权益合计600.00万股,第二期股票期权拟授予660.00万份股票期权,本期(第三期)股票期权拟授予939.00万份股票期权,上述合计为2,199.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9,921.216万股的5.51%。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一级部门负责人等(不包括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条件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6人,包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一级部门负责人等。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时已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与公司或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

1、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一级部门负责人等,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0%。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4.49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4.49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4.28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4.49元。

七、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60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相应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五)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六)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共2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

1.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以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及公司在业绩考核期内发生的商誉减值(如有)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在满足公司业绩考核条件的前提下,根据《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个人层面绩效的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度将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合议,考核结果将充分考虑激励对象的个人贡献以及与行业对标情况。根据公司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S、A、B、C、D五档,对应的考核结果如下:

若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行权的,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可递延,由公司统一注销。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办法》执行。

5、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配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以净利润值作为考核指标。净利润指标符合公司健康、稳健的发展战略,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绑定激励对象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及行权的比例。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等工作。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等工作。

8、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60日内。

6、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对于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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