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4年07月02日 02:49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26 证券简称: 朗迪集团 公告编号:2024-030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安徽朗迪叶轮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朗迪”)、四川朗迪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新材料”)、河南朗迪叶轮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朗迪”)、四川朗迪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朗迪”)、中山市朗迪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朗迪”),上述被担保人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不存在关联担保。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系原担保合同到期重新签订的担保,合计金额为1.50亿元人民币。截至2024年7月1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本次新增担保后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5.33亿元人民币。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均无对外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2024年6月28日,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朗迪集团”) 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区支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签订担保协议,为安徽朗迪、四川新材料、河南朗迪、四川朗迪、中山朗迪5家全资子公司提供合计1.50亿元人民币的担保。

(二)公司2024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2024-2025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朗迪集团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2024-2025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上述担保事项已于2024年5月22日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安徽朗迪叶轮机械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073945734G

2、成立日期:2013年7月31日

3、注册地点:含山经济开发区凌家滩路491号

4、法定代表人:高文铭

5、注册资本:4,000.00万元

6、主营业务:风叶风机

7、股权结构:股东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8、安徽朗迪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二)四川朗迪新材料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MA67MW562X

2、成立日期:2018年9月14日

3、注册地点:四川省德阳市罗江经济开发区金山工业园区光明路

4、法定代表人:陈海波

5、注册资本:6,000.00万元

6、主营业务:复合材料

7、股权结构:股东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8、四川新材料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三)河南朗迪叶轮机械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5860370887

2、成立日期:2011年11月16日

3、注册地点:新乡市原阳县产业集聚区农行大道与工纬四路交叉口

4、法定代表人:高文铭

5、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6、主营业务:风叶风机

7、股权结构:股东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8、河南朗迪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四)四川朗迪塑胶电器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74467792XX

2、成立日期:2002年12月5日

3、注册地点:四川绵阳安州工业园区永丰路

4、法定代表人:陈海波

5、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6、主营业务:风叶风机

7、股权结构:股东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8、四川朗迪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五)中山市朗迪电器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20926494

2、成立日期:2003年7月11日

3、注册地点: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北路56号

4、法定代表人:李逢泉

5、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6、主营业务:风叶风机

7、股权结构:股东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8、中山朗迪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二)类型:最高额保证

(三)保证期间:

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担保金额:

(五)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无须反担保。

(六)上述担保事项均在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原担保合同到期重新签订的担保,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各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经营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是在公司生产经营及投资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经合理预测而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且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涉及的担保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情形,董事会一致同意通过该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7月1日,公司担保总额为5.33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3.97%,全部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均无对外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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