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终止!高瓴投资,5兄弟为一致行动人!

IPO终止!高瓴投资,5兄弟为一致行动人!
2024年06月07日 14:59 市场资讯

因四川锦江电子医疗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上交所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四川锦江电子医疗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江电子”)是一家拟采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的医疗器械公司,锦江电子是一家专注于心脏电生理领域诊断和消融高端创新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和销售,核心产品质量和性能全面对标国际龙头的创新型企业。公司深耕心脏电生理领域二十余年,对生物电信号具备深刻认知并在电子工程领域拥有深厚积淀,为全球快速心律失常患者提供安全高效的整体诊疗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分产品类别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截至2023年4月30日,公司已有17款产品获批上市,公司预计将于2025年及以前上市的主要在研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为李楚文、李楚雅,2人合计控制公司52.9503%的表决权。

李楚渝、李楚森和李楚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李楚文、李楚雅的一致行动人李楚雅、李楚文、李楚森、李楚武、李楚渝系亲兄弟关系。

本次A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2021年12月,李楚森、信立泰器械分别与高瓴祈翼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李楚森、信立泰器械分别与高瓴祈睿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2020年至2022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472.50万元、-1,658.97万元和-104.2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04.39万元、-360.10万元和-346.69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未分配利润为-299.86万元。

公司选择《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同时,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医疗器械企业适用第五套上市标准》的具体要求。

公司科创属性指标

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25,500,000股(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融资19.5亿元,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以下项目:

问题1、关于发行人主营业务演变、核心技术来源与持续研发能力

根据申报材料:(1)早期锦江电子部分技术系继承自锦江通用电子仪器厂及锦江实业,射频消融仪等产品系在锦江通用电子仪器厂阶段研制成功,锦江通用电子仪器厂于2006年1月被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于2004年为美国医疗器械企业C.R.Bard公司成功研发了HL-100G射频消融仪;2011年公司收购美国创新型心脏电生理器械公司CARDIMA的实质全部资产;

(3)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规模较同行业上市公司尚存在一定差距,产品销售以多道生理记录仪为主、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亦存在一定差异,同时报告期内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中包含经销收入;

(4)发行人员工中硕士及以上教育程度人数占比为4.67%,公司创始人李楚文硕士毕业于北京医科大学(现北京大学医学部)心血管专业、未被认定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史天才、邹波均为本科学历,且未有其他医疗器械行业内任职经验

(5)公司存在5项继受取得专利,均系公司研发团队自主研发形成,以专利发明人作为专利权人申请专利,后专利发明人将相关专利无偿转让给公司

请发行人说明:

(1)全面梳理发行人前身及发行人各阶段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经营模式的演变的情况,收入规模及盈利水平变化情况,发行人经营主体更替时相关人员、资产、技术和业务的整合情况,锦江通用电子仪器厂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原因及详细经过,相关经营主体、股东或人员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2)发行人是否从事ODM业务、经销或代理业务,相关业务的规模及来源,全面梳理发行人现有及在研产品管线的研发时间、研发阶段及完整脉络、主要研发人员;

(3)结合发行人产品管线布局与行业主要企业对比情况,客观分析发行人成立时间较早、在电生理行业发展多年的背景下,产品结构、销售规模较同行业上市公司依旧存在差异和较大差距的原因与合理性,2020年发行人导管类产品上市以来未实现规模化销售的原因,发行人三维标测系统、磁定位标测与消融导管的获批时间是否显著落后于竞争对手;

(4)发行人与C.R.Bard达成合作的背景,具体合作方式和过程,是否存在相关技术源自C.R.Bard的情况,双方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相关纠纷及潜在风险;

(5)CARDIMA技术积累和主营业务情况,发行人收购CARDIMA后相关人员、资产、技术及业务等整合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和产品、业务直接源自CARDIMA的情况;

(6)继受取得专利相关特殊安排的背景、原因及过程,各方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潜在风险;

(7)发行人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学历背景、研发成果等情况,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相关情况及员工教育程度结构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距及其原因,并结合前述问题及核心技术情况充分论证发行人研发能力的具体体现、是否取得实质性成果,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研发能力。

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业务、产品及技术来源情况,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的研发能力,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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