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天大案!证监局工作简讯曝光:大华所内部合伙人受贿2600万,被判刑6年半

惊天大案!证监局工作简讯曝光:大华所内部合伙人受贿2600万,被判刑6年半
2024年06月01日 16:43 市场资讯

  来源 | 国际投行研究报告

  最新一期深圳证监局会计监督工作简讯(2024年第3期)披露了一则“一会计所内部合伙人因受贿罪被判六年六个月”的信息。

  经凌通社昨天晚上漏夜研究,根据公开信息比对核实,这家会计事务所就是目前臭名昭著的“害群之马”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这一新发现可能为目前正在华业案中苦苦起诉的股民带来一个新的希望:向大华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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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工作简讯核心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作为某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以下简称审计机构甲所)内部合伙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6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

  凌通社根据处罚书和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决书以及其他公开资料查询得出结论:

  1、这家会计事务所就是目前臭名昭著的“害群之马”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2、2015年,北京华业资本(已退市,股转:华业3)收购李仕林旗下捷尔医疗设备形成商誉12.22亿元,2018年捷尔医疗远未实现业绩承诺,计提商誉减值准备10.29亿元。2018年9月,华业资本曝出应收账款诈骗事件,涉案金额高达101.89亿元,后来,李仕林等一众管理层都消失在人间或出国。中国证监会北京局2023年对16名高管作出了3-60万的罚款。

  3、本次深圳证监局会计监督工作简讯披露的信息显示,当时作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内部合伙人的杨琛才是这个项目的“带头大哥”。邱俊洲、田艳萍、张晓义、刘彬予不过就是干活的。

  4、2017年至2018年期间,杨琛所带领的审计团队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捷尔医疗的账目存在诸多问题,且监督部门可能对涉及捷尔医疗的审计及相关资料进行抽查。为利用杨琛的职务之便,虚增利润,同时避免被监督部门抽查,李仕林在与杨琛见面过程中,以高薪聘请杨琛作为顾问、过节费等名义向杨琛行贿。杨琛收受贿赂后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忽视,并安排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予深究。

  5、2019年1月9日,重庆市公安局对杨琛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立案。2019车1月21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杨琛因本案到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接受调查,2019年1月22日下午15时,杨琛到经侦总队接受讯问。案发后,杨某代被告人杨琛将2600万元退至重庆市公安局账户。

  6、2020年12月9日,杨琛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刑期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止。)

  7、2019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年审机构以及4位注册会计师邱俊洲、田艳萍、张晓义、刘彬予,曾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通报批评的处罚。杨琛可以说当时差不多就是毫发无损,受贿2600万也没影响到大华所和他的队伍继续在市场作恶。

  8、5月13日晚间,江苏证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被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大华所及三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共被罚没4132万元。“大华所对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江苏证监局在5月10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表示。

  9、大华所开设小号挑战证监会想再次逃脱处罚!据中新经纬不完全统计,2023年,有67家上市公司将会计师事务所从大华所改成两家大华国际,其中56家转向北京大华国际,13家转向深圳大华国际。经对比统计,有多家公司更换会所后签字注册会计师维持不变,其中有61家更换后,至少一名签字注册会计师是原大华所人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人士向中新经纬透露称,大华所和深圳大华国际、北京大华国际之间,其实就是换个名字,北京大华国际的部分业务是从大华所过渡过去的,人员也基本是原班人马。“可以理解为大号被封了,用小号做业务。”上述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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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一期深圳证监局会计监督工作简讯透露惊天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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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书全文

  杨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点击了解更多

案 号

(2019)渝0107刑初1282号

   
           

发布日期

2021-03-03

浏览次数

399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7刑初1282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琛,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琴,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鹏,重庆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9]1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琛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敏、检察官助理周含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琛及其辩护人王琴、陈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某甲会计师事务所历年来负责北京某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财报、企业内部控制审计、IT审计等审计工作。2015年,重庆某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被某乙收购后并入某乙财务报表审计。李某某(另处)与某乙公司之间针对某丙的利润存在“对赌协议”,若无法完成利润要求则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杨琛系某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内部合伙人,其作为项目管理合伙人,负责某乙及某丙审计工作。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杨琛所带领的审计团队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某丙的账目存在诸多问题,且监督部门可能对涉及某丙的审计及相关资料进行抽查。为利用杨琛的职务之便,虚增利润,同时避免被监督部门抽查,李某某在与杨琛见面过程中,以高薪聘请杨琛作为顾问、过节费等名义向杨琛行贿。杨琛收受贿赂后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忽视,并安排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予深究。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6日,杨琛收受李某某安排重庆某丁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另处)法定代表人白某某(另处)通过小金库账户给杨琛指定的杨某个人账户转账600万元。

2.2018年2月8日,杨琛收受李某某安排某丁公司(另处)法定代表人白某某通过小金库账户给杨琛指定的杨某个人账户转账500万元。

3.2018年4月2日,杨琛收受李某某安排某丁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通过小金库账户给杨琛指定的杨某个人账户转账1500万元。

综上,被告人杨琛共计收取某丁公司2600万元好处费。

  2019年1月9日,重庆市公安局对杨琛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立案。2019车1月21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杨琛因本案到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接受调查,2019年1月22日下午15时,杨琛到经侦总队接受讯问。案发后,杨某代被告人杨琛将2600万元退至重庆市公安局账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琛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杨琛履历、杨琛收入明细及完税证明、某乙年报审计收费明细、某乙年报审计相关人员及职能分工、某乙年报审计内部审批流程、杨琛在某乙年报审计的职能及在所里的职能、北京证监局“提请年审机构关注事项-某乙”自查报告及重庆捷尔年度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年审机构人员禁止承诺咨询业务的法律法规及事务所内部相关规定、关于委派杨琛为某乙项目负责合伙人的说明、税收完税证明、工资单、某乙审计费用收款明细,户口信息、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某丁公司、某丙、某甲会计师事务所、某甲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等的工商资料,到案经过、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辨认笔录、出入境记录、往来重庆飞行情况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合伙协议》《顾问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重大资产购买协议》《重大资产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业务约定书》《公证书》《审计报告》《重庆某戊医药有限公司药品销售合同》《药品销售采购合同》《其他事项专项声明书》《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器械销售合同审批表》《验资报告》《合同》,某丙关于后装治疗机等五套设备跨期统计表、2016年、2017年咨询服务费统计表、记账凭证、发票、业务回单、出库单、验收报告、情况说明等某丙跨期收入资料,设备验收报告、设备照片、付款明细及相关材料、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收条、北京某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时限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司法鉴定报告、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扣押决定书、转账单据,证人李某一、刘某一、白某某、廖某某、刘某四、余某、李某、刘某三、刘某二、李某二、杨某、邬某某、孙某、梁某某、刘某五、黄某的证言,被告人杨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琛作为某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内部合伙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6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杨琛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琛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予酌情从轻处罚。

  审理中,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存在瑕疵、本案应认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杨琛具有自首情节等辩护意见,对此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本案证据是否存在瑕疵的问题

  经查,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庭审中杨琛对证据的收集程序和真实性予以认可,辩护人亦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本案证据存在瑕疵,故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本案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性问题

  经查,首先,杨琛作为某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内部合伙人,符合上述两个罪名的主体要件;其次,从杨琛为李某某谋取利益的内容来看,杨琛在带领团队对某丙有关账目进行审计过程中,接受李某某的请托,承诺想办法帮助李某某关联公司避免被监督部门抽查,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忽视,并安排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予深究,其谋取的利益并非单纯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既包括提供审计报告,也包括帮助李某某避免被监督部门检查,仅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不能全面评价其犯罪行为;再次,从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来看,被告人杨琛提供审计报告并收受李某某钱款的行为不仅侵犯国家对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管理活动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基于此两罪具有一定的交叉,但综合杨琛的全部犯罪行为来看,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评价更为准确;第四,从两罪的处罚后果来看,杨琛收受李某某2600万元的好处费的情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量刑,其法定刑期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其法定刑期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从一重罪处罚。综上,本案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杨琛的刑事责任,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杨琛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

  经查,被告人杨琛确系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可以认定为投案,但其到案后多次否认受贿或者为李某某谋取利益的情况,并以双方签订有顾问协议掩饰其犯罪行为,其行为不符合自首有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要求。故辩护人提出杨琛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四)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琛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真诚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琛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0日,即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杨琛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楚浩天

  人民陪审员 张冬梅

  人民陪审员 逯学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婧瑶

  陈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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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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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证监局对华业资本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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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恒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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