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年06月01日 03:46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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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25 证券简称:天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7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7元

每股转增股份0.4股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4月11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7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如在本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及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及转增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087,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9562%,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回购股份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以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当日可参与分配及转增的股本数量为基数,即以总股本218,352,000股扣除回购股份2,087,800股后的股份数量216,264,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7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6,764,914.00元(含税),转增86,505,680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304,857,680股(转增股本数量及转增后公司总股本数量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所致)。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16,264,200×0.17)÷218,352,000≈0.1684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216,264,200×0.4)÷218,352,000≈0.3962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684)÷(1+0.3962)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吴启超、沈耀亮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元,待上述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率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3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3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3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元。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304,857,680股摊薄计算的2023年度每股收益为0.40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天安新材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757-82560399

特此公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日

证券代码:603725 证券简称:天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8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权益分派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14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9.91元/股(含)

● 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2024年6月7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暨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8元/股;回购的公司股份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出售),剩余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

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并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将原定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人民币8元/股调整为人民币14元/股并延长回购实施期限至12个月,调整后回购实施期限为2024年2月18日至2025年2月17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19日、2024年2月21日、2024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暨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3)、《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并延长实施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

1、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2024年4月11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以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7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如在本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及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及转增总额。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根据《回购报告书》,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回购股份数量。

2、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的计算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4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9.91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将于2024年6月7日生效,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18,352,000-2,087,800)×0.17÷218,352,000≈0.1684元/股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本次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16,264,200×0.40)÷218,352,000≈0.3962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4-0.1684)÷(1+0.3962)≈9.91元/股(含,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以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计算,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027,246股(含)至6,054,490股(含),约占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总股本的0.99%至1.99%。具体的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实施完毕或回购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三、其他事项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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