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年06月01日 03:31 上海证券报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4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5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派送红股。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公告确定的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137,633,75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935,500股不参与现金分红后,实际以136,698,25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669,825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每股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同时,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转或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36,698,250×0.1000÷137,633,750≈0.0993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993)÷(1+0)=(前收盘价格-0.0993)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993)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全部限售流通股的红利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1)根据股份性质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

(2)根据股东账户自行派发:浙江春光控股有限公司、陈正明、陈凯、陈弘旋。

3.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若存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9-82237156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日

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5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后

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9.90元/股(含)

● 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2024年6月7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2月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春光科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暨推动“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以及2024年2月7日披露的《春光科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8)。

二、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派送红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春光科技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根据《回购报告书》,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三、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具体情况

根据《回购报告书》的约定,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20元 /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9.90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将于2024年6月7日生效,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每股股份的价格上限=(调整前的每股回购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 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36,698,250×0.1000÷137,633,750≈0.0993元/股

根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转增股本,不派送红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每股股份的价格上限=(20-0.0993)÷(1+0)≈19.90 元 /股(含,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后,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005,025股(含)至2,010,050股(含),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7302%至1.4604%。具体的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日

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6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2月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春光科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暨推动“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5月,公司未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93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137,633,750股的比例为0.68%,回购成交最高价为10.40元/股,最低价为8.06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3.22万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进展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日

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7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3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金华市金磐开发区花台路1399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正明先生因公出差,不能现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张春霞女士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5人,董事长陈正明先生、董事吕敬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翁永华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杨钊、吕兴伟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VIP课程推荐

加载中...

APP专享直播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

7X24小时

  • 06-11 中仑新材 301565 --
  • 05-31 达梦数据 688692 86.96
  • 05-28 利安科技 300784 28.3
  • 05-24 汇成真空 301392 12.2
  • 05-21 万达轴承 920002 20.74
  •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