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ST东园 公告编号:2024-048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31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梧桐南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裁贾莹女士
6、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人共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16,149,8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9439%。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59人,代表股份11,735,9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370%。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66人,代表股份627,885,814股,占总股本的23.3809%。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持有公司5%(不含)以下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主体除外)及股东代表共计6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040,0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34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其中议案6、议案7和议案11属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公司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1、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27,885,814票。同意票为627,018,61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9%;反对票为689,6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弃权票为177,6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2、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27,885,814票。同意票为626,913,61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2%;反对票为794,6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6%;弃权票为177,6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3、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27,885,814票。同意票为627,018,61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9%;反对票为689,6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弃权票为177,6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4、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27,885,814票。同意票为626,913,61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2%;反对票为794,6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6%;弃权票为177,6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5、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27,885,814票。同意票为626,954,81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7%;反对票为753,4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0%;弃权票为177,6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6、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27,885,814票。同意票为627,311,61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5%;反对票为497,7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3%;弃权票为76,5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16,465,898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303%;反对股数为497,7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08%;弃权股数为76,5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9%。
7、审议通过《未来三年(2024一2026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27,885,814票。同意票为627,554,81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3%;反对票为244,5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弃权票为86,5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16,709,098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75%;反对股数为244,5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49%;弃权股数为86,5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76%。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27,885,814票。同意票为627,264,21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0%;反对票为545,1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8%;弃权票为76,5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9、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27,885,814票。同意票为623,839,26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55%;反对票为3,970,04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3%;弃权票为76,5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10、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申请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27,885,814票。同意票为624,379,86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16%;反对票为3,429,44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2%;弃权票为76,5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11、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关联交易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245,036票。同意票为16,914,03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06%;反对票为254,5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58%;弃权票为76,5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16,709,098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75%;反对股数为254,5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35%;弃权股数为76,5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9%。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27,885,814票。同意票为624,379,86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16%;反对票为3,429,44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2%;弃权票为76,5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13、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减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27,885,814票。同意票为627,212,41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8%;反对票为586,9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5%;弃权票为86,5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分别向大会作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分别就2023年度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2023年度发表独立意见情况、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工作等方面作了述职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于2024年4月27日全文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兰琴、张文玉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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