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66 证券简称:平煤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6
转债代码:113066 转债简称:平煤转债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2024年5月17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23日)期间,本公司可转债停止转股,2024年5月24日起恢复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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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整前转股价格:人民币9.06元/股
2、调整后转股价格:人民币8.08元/股
3、转股价格调整的生效日期:2024年5月24日
一、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公开发行了2,9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平煤转债,债券代码:113066)并于2023年4月10日上市。根据《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1、转股价格调整原因
2024年4月8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2,476,312,521股扣除回购账户26,241,182股后2,450,071,33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9.9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425,570,625.61元(含税)。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24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转股价格调整结果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每股派送现金股利(D)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股利,即本次差异化分红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公司总股本为2,476,312,521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26,241,182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2,450,071,339股。本次差异化分红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450,071,339×0.99÷2,476,312,521=0.98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
P1=P0-D=9.06-0.98=8.08元/股
因此,“平煤转债”的转股价格由9.06元/股调整为8.0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5月24日(除息日)起生效。
因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平煤转债于2024年5月17日至2024年5月23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4年5月24日起恢复转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601666 证券简称:平煤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5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99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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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4月8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2,476,312,521股扣除回购账户26,241,182股后2,450,071,33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99元(含税),共计2,425,570,625.61元。本次利润分配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
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根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股份数后的股份数2,450,071,339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总股本为基数计算)=(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450,071,339×0.99÷2,476,312,521=0.98元/股。
②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98)÷(1+0)=(前收盘价格-0.98)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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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平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朝川矿。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9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9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91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9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该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9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99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综合处投资者关系科
联系电话:0375-2723076
特此公告。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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