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0 证券简称:重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4-040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修改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7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金石大道303号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泉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2024年5月15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065,376,2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64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003,308,6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05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62,067,6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91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人,代表股份118,181,0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3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56,113,4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47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62,067,6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915%。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5,112,0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2%;反对12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14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7,916,8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64%;反对12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8%;弃权14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7%。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5,112,0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2%;反对12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14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7,916,8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64%;反对12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8%;弃权14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7%。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5,112,0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2%;反对12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14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7,916,8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64%;反对12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8%;弃权14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7%。
表决结果:通过。
(四)《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5,202,6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7%;反对17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8,007,4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31%;反对17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5,112,0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2%;反对12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14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7,916,8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64%;反对12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8%;弃权14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7%。
表决结果:通过。
(六)《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5,152,6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0%;反对22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7,957,4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08%;反对22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5,152,6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0%;反对22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7,957,4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08%;反对22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关于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0,301,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7%;反对17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8,007,4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31%;反对17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关联股东重庆医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664,900,806股。
(九)《关于续聘2024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5,252,3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12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8,057,1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52%;反对12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续聘2024年度公司年报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5,111,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2%;反对12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7%;弃权14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7,916,5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62%;反对12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1%;弃权14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7%。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聘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任为、胥志维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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