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5月17日 03:45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188 证券简称:国光连锁 公告编号:2024-020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文天祥大道8号公司4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胡金根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6、7、8、9、1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关联股东江西国光实业有限公司、胡金根、蒋淑兰、胡志超、胡智敏、胡春香、吉安市井开区齐兴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吉安市井开区弘兴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7进行了回避表决,涉及回避表决股份数为431,153,502股。

4、关联股东吉安市井开区福兴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8进行了回避表决,涉及回避表决股份数为534,00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志鹏、刘琛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7日

● 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5188 证券简称:国光连锁 公告编号:2024-021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4年5 月 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公司于2024年5月7 日至2024年5 月16 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内容为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共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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