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副总裁的公告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副总裁的公告
2024年05月16日 02:39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91 证券简称:至正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4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副总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经公司总裁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张斌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张斌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与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张斌先生,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现任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深圳市亚略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

截至目前,张斌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张斌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斌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证券代码:603991 证券简称:至正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5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北横沙河路268号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施君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谢曼雄先生和李娜女士,独立董事周利兵先生、卢北京先生通过线上方式参会,董事杨海燕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监事王靖女士和刘东波先生通过线上方式参会;

3、总裁施君先生、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王帅先生和财务总监李金福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及津贴和薪酬发放情况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所有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5、6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李翰杰先生、苏钰程先生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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