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康曦)ST高鸿5月15日晚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简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付景林、丁明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内容显示,ST高鸿2023年7月12日发布《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7月13日发布《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更正后)》,9月20日发布《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补充更正后)》。经查,公司7月12日、7月13日披露的投资标的国唐汽车有限公司业务情况不准确。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董事长付景林、董事会秘书丁明锋未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贵州证监局决定对公司、付景林、丁明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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