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4月22日 09:15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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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4-022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22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静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338,988,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5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35,625,0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5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36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36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3,36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公司为子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898,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4%;反对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155%;反对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61%;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4%。

表决结果: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889,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8%;反对9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6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39%;反对9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田杰和王艳菲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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