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帅可聪 陈锋 北京报道
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次出台的意见共9个部分,是资本市场第三个“国九条”,其中第四条直指加大退市监管力度。
当天下午,证监会随即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下称《退市意见》),围绕退市制度提出进一步严格强制退市标准、逐步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等五大措施。沪深北三大证券交易所紧跟着发布了涉及退市标准的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
依据新规,上市公司1年造假2亿元以上且超过30%、2年造假3亿元且超过20%、连续3年及以上造假,将予以强制退市。同时,导致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责任人员,将受到严惩。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刘春生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但同时也出现了财务造假、信息披露不真实等质量问题。退市新规将淘汰那些不符合市场要求的低质量上市公司,从而提高整体上市公司的质量。有助于净化市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投资环境。
1年造假2亿元以上且超30%即退市
“《退市意见》着眼于提升存量上市公司整体质量,通过严格退市标准,加大对‘僵尸空壳’和‘害群之马’出清力度,削减‘壳’资源价值;同时,拓宽多元退出渠道,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保护。”4月12日当天,证监会上市司司长郭瑞明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
他表示,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关键的基础性制度,有进有出,市场才更有活力。2020年退市改革以来共有135家公司退市,其中112家强制退市。这几年,市场各方对退市形成了更多共识,建议进一步加大力度,特别是一些严重造假、长期造假的公司,内控长期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应当退市。
本次退市改革进一步严格了重大违法退市标准,并增加了三种规范类退市的情形。
首先,调低了财务造假(包括营收、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等任一指标)触发退市的年限、金额和比例,将现有的连续2年造假金额5亿元以上且超过50%的指标,调整为1年造假2亿元以上且超过30%、2年造假3亿元且超过20%、连续3年及以上造假,目的是有力遏制财务造假。
郭瑞明介绍,对于2020年以来连续3年及以上财务造假的公司,将从严适用新规予以退市。此次新规发布前已经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适用旧规,不再溯及既往;但是,对于这些公司,仍将坚决推进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工作,加大立体追责力度。
新增三种规范类退市情形则包括:第一,巨额资金长期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法占用未能归还,导致上市公司资产被大幅“掏空”;目的是遏制违规占用,督促及时偿还。第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连续多年被出具非标意见;目的是督促公司规范运作。第三,公司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上市公司有效信息;目的是督促相关方尽快恢复正常的公司治理秩序。
此外,《退市意见》提出加大绩差公司退市力度。提高亏损公司的营业收入退市指标,淘汰缺乏持续经营能力的公司,完善市值标准等交易类退市指标。据悉,主板上市公司市值退市标准拟提高至5亿元。
严惩导致公司重大违法退市责任人
而在大力削减“壳”资源价值方面,《退市意见》要求:一是加强重组监管,强化主业相关性,严把注入资产质量关,防止低效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从严监管重组上市,严格落实“借壳等同IPO”要求;严格监管风险警示板(ST股、*ST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二是加强收购监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严把收购人资格、收购资金来源,规范控制权交易。三是从严打击“炒壳”背后的市场操纵、内幕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四是对于不具有重整价值的公司,坚决出清。
在逐步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方面,《退市意见》提到,以优质头部公司为“主力军”,推动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以产业并购为主线,支持非同一控制下上市公司之间实施同行业、上下游市场化吸收合并;完善吸收合并相关政策,打通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等跨板块吸收合并的“堵点”;上市公司通过要约收购、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主动退市的,应当提供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等专项保护。
在切实加强监管执法工作方面,《退市意见》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和交易监测,督促公司及早揭示退市风险;加大对违规规避退市行为的监管力度,触及退市标准的坚决退市;优化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发现查处机制。压实会计师事务所责任,将反映上市公司财务失真、内控失效的审计意见作为退市决策的重要依据;强化监管,督促注册会计师勤勉尽责,规范执业,恰当发表审计意见。
不仅如此,证监会表示,要坚持对退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违法违规行为“一追到底”,严惩导致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推动健全行政、刑事和民事赔偿立体化追责体系。
与此同时,监管层也考虑了股票退市后投资者索赔的问题。证监会《退市意见》要求,更大力度落实投资者赔偿救济。退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要引导投资者积极行权。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违法退市,应当推动综合运用支持诉讼、示范判决、专业调解、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等方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外,对重大违法退市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要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郭瑞明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统筹推进各项措施尽快落地,严厉打击各类规避退市行为,更大力度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净化资本市场生态。
责任编辑:麻晓超 主编: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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