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4年03月30日 07:32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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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609 股票简称:金杯汽车 公告编号:临2024-009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号一一《关于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刘同富、许晓敏、张昆、孙学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刘同富、许晓敏、张昆、孙学龙:

经查,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汽车或公司)存在如下情形:

金杯汽车在2020年11月签订保证合同,为沈阳金发汽车钢圈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钢圈)4,000万元银行借款及相关息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未在实际发生上述担保行为时予以披露。

金杯汽车在2021年6月签订保证合同,为金发钢圈9,799.76万元银行借款及相关息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未在实际发生上述担保行为时予以披露,且公司实际保证期间超出前期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期限。

金杯汽车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9.11条第二款第二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9.11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

时任董事长刘同富、总裁许晓敏、财务总监张昆、董事会秘书孙学龙,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刘同富、许晓敏、张昆、孙学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其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加强公司及相关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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