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2024年03月20日 02:02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4-023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是否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是 √否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04,544,19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2,372,500股后的402,171,69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5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一)公司主要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生物制药及中成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辅以房地产开发等业务。公司经过多年的产业布局和研发投入,业务板块覆盖基因工程、生物疫苗、抗体药物、高端化药、现代中药等多个医药细分领域。

1、基因工程制药业务板块

子公司金赛药业,主要从事基因工程生物药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主要产品包括生长激素系列产品、促卵泡激素、儿童营养品等,持续深耕儿童及女性健康领域,并积极布局成人内分泌、皮科医美、肿瘤等业务板块。主要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2、生物疫苗业务板块

子公司百克生物,主要从事人用疫苗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水痘减毒活疫苗、冻干鼻喷流感减毒活疫苗、带状疱疹减毒活疫苗。主要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3、中成药业务板块

子公司华康药业,主要从事中成药、化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银花泌炎灵片、血栓心脉宁片、疏清颗粒、清胃止痛微丸等,涵盖泌尿抗炎、心脑血管、儿科等产品线。主要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4、房地产业务板块

子公司高新地产,主要在长春市内从事房地产的开发及销售,先后开发了高新·怡众名城、高新·和园、高新·慧园、高新·君园、高新·海容广场、高新·容园等项目。同时,高新地产稳步向多业态、多元化发展,积极参与公司内部相关医药产业项目建设,促进地产业务板块与集团医药产业板块的资源整合。

(二)主要业绩驱动因素

创新基因工程制药方面,子公司金赛药业稳步推进儿科核心业务板块销售管理工作,持续推进市场对长效生长激素优效和安全性接受程度,有效提升了长效产品的收入水平及业绩占比;同时,随着儿科综合、女性健康、成人内分泌、皮科医美、肿瘤等新业务板块战略布局的不断清晰、完善,公司积极推动产品研发、项目引进及商业化能力建设。生长激素、促卵泡激素、金扶宁等产品业绩稳定增长,营养品等相关产品收入快速提升,利丙双卡因乳膏、骨龄仪、西曲瑞克、盐酸托莫西汀胶囊等产品销售推广工作稳步推进,有效确保了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增长。报告期内,金赛药业儿科综合、女性健康、成人内分泌、皮科医美等非儿科核心业务相关产品收入占金赛药业整体收入已接近10%。

生物疫苗方面,百克生物研发的国内首个适用于40岁及以上人群的带状疱疹疫苗获批上市,围绕该产品定位及特点,公司积极调整销售策略,制定详尽的市场开发计划及行动方案,并按计划完成了各省级招标准入工作,为产品上市销售打下坚实基础;充分利用深入终端的市场营销网络和专业高效的市场服务提升品牌影响力,同时数字化营销模式初具成果,实现线上、线下全覆盖。该疫苗的顺利上市,打破了国内带状疱疹预防产品由进口疫苗垄断的局面,填补了国内带状疱疹疫苗市场的不足,为公众预防带状疱疹提供了新的选择,为公司贡献了新的利润增长点。

中成药方面,子公司华康药业继续加大“一主两翼”终端开发,提高终端市场覆盖率,加速市场动能转化,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加强团队建设,完善营销体系,实现了良好的经营业绩增长。

房地产业务方面,子公司高新地产实施积极精准的营销管控,加大营销推广力度,努力提升在售项目竞争力,持续去化库存住宅产品,加快推进高新容园项目销售、商业地产海容广场销售及租赁等工作,努力确保经营业绩稳步提升。

(三)市场地位

公司坚持践行“创新、专注、包容、共享、超越”的企业文化理念,坚定以医药产业为主的发展战略,搭建基因工程、生物疫苗、抗体药物、高端化药、现代中药业务板块,加大创新投入和医药前沿产品、技术的引进,以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报告期内,公司连续第六年入选工信部中国医药工业百强榜并位列第23位,排名再次攀升。

在基因工程制药业务板块,公司持续推动产品创新并展现出显著优势,子公司金赛药业作为全球少数拥有粉针剂、水针剂、长效水针剂三代生长激素产品的企业,生长激素系列药品作为国家科技进步奖产品,目前获批的适应症目前已达12项,并一直稳定保持着国内市场占有率的领先地位。在持续服务儿童生长迟缓的同时,金赛药业还在儿童营养、性发育、超重肥胖、呼吸和消化、过敏与自免、神经和言语、体态等方面关注儿童全面健康,随着新产品、新服务的不断推进销售,公司在儿科市场的优势能力将得到进一步的发挥。在女性健康领域,金赛药业积极布局女性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不断提供创新产品,以科技赋能女性健康产业新升级,促卵泡激素粉剂销售收入保持稳步提升,促卵泡激素水剂已经获批,西曲瑞克已经开始实现销售,长效促卵泡激素、长效黄体酮周制剂、用于绝经期血管舒缩症的GS1-144片、用于绝经前乳腺癌的亮丙瑞林注射乳剂等新产品研发临床进展顺利。随着女性健康产品线的全管线发展,公司女性健康将拓展辅助生殖、更年期健康、妇科常见病等多个领域。

在疫苗业务板块,子公司百克生物致力于传染病防治的生物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拥有水痘疫苗、带状疱疹疫苗、鼻喷流感疫苗等已获批的产品。报告期内,百克生物的水痘疫苗市场占有率较高,处于较强的竞争地位;2023年1月,公司带状疱疹疫苗上市许可申请获得批准,成为国内首个适用于40岁以上人群的带状疱疹疫苗,打破了国内带状疱疹预防产品由进口疫苗垄断的局面,填补了国内带状疱疹疫苗市场的不足,截至报告期末,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准入并销售,成为百克生物重要收入来源之一。同时,百克生物坚持围绕国家战略、市场需求,立足差异化优势,持续进行研发投入、市场开拓和效率提升,已逐渐形成多层次的研发管线及丰富的项目储备,拥有多个在研疫苗和单克隆抗体产品,涵盖儿童疫苗及成人疫苗,均为市场容量大、临床需求较为迫切的品种,预期未来可以较好的契合市场需求。

在中成药制药板块,子公司华康药业的血栓心脉宁片、银花泌炎灵片作为医保目录内产品,在激烈的中药市场竞争中,优势明显,是目前支撑业绩的主要产品。其中银花泌炎灵片正在进行增加适应症的二次开发工作,其治疗慢性前列腺炎适应症已完成Ⅲ期临床研究入组,目前进行数据整理统计相关工作,获批后将成为中药抗炎产品线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品之一。其他几个具有销售潜力的产品如疏清颗粒、肺宁颗粒、清胃止痛微丸等也正在逐步上量。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单位:元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财政部于2022年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应当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本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前十名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前十名股东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注:① 鉴于“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一组合”未在中登公司下发的期末前200名股东名册中,公司无该数据。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 债券基本信息

(2) 公司债券最新跟踪评级及评级变化情况

不适用

(3)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近2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报告期,公司重要事项参见2024年3月2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之“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4-026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

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2、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鉴于原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期已满,且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已超过十年,为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要,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3〕4号)及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自身发展情况,经公开招标,拟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异议,本次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3月18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聘请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2、人员信息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2人;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160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000人。

3、业务信息

2022年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总收入332,731.85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07,355.1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38,862.04万元。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88家,年报审计收费总额61,034.29万元。主要行业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31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仍有少量案件正在二审审理阶段,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34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1次;10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5次、自律监管措施7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冯嵩,2001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4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1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4年拟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

签字注册会计师:凌忠峰,2008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5月开始从事IPO公司审计,2013年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4年拟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殷宪峰,2002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9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3年10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1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家次。

2、诚信记录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145万元,其中年度财务审计收费11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0万元,收费的定价原则主要按照审计工作量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2023年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鉴于原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期已满,且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已超过十年,为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要,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3〕4号)及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自身发展情况,经公开招标,拟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本事项并对本次变更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有关要求,积极沟通做好后续相关配合工作。

三、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综合考虑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服务水平及收费等情况,认为其能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公正执业,能保证公司的股东利益不受侵害,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2、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聘请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3、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报备文件

1、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证明文件;

2、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3、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4、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4-027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基本情况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32,483,532.14元,母公司净利润为1,851,048,877.52元,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185,104,887.75元,任意盈余公积金185,104,887.75元, 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减去已实际分配的2022年度现金股利404,665,890.00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7,143,218,001.53元,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5,484,730,783.84元。

二、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基本内容

结合公司的盈利状况、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和战略规划,为积极回报广大投资者,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04,544,19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2,372,500股后的402,171,69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45元(含税)。本年度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公司股本总额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发生变化的,则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固定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三、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1、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未来发展前景和资金规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其他说明

1、公司于2024年1月13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并于2024年2月5日经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40%。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本期利润分配总额的100%,达到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五条的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相关方案符合《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3、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4-029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已提出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将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

1、2022年7月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年7月9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李春好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7月2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3、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为自2022年7月9日至2022年7月18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相关部门收到个别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咨询,公司相关部门已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并于2022年7月2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长春超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春新区国资委”)《关于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批复》(长新国资字〔2022〕23号),长春新区国资委原则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5、2022年7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并于2022年7月26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年9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8、2022年9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9、2022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为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0月9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2年10月1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11、2022年11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12、2023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4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公司已于2024年3月1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3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04,544,19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2,372,500股后的402,171,69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45元(含税)。本年度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公司股本总额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发生变化的,则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固定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同时,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应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调整为人民币107.05元/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调整为人民币219.59元/份。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上述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前述《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价格和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将在《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生效执行。若《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权益分派方案发生变化,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调整事项。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地调整。

派息情况下的调整方法为: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经调整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111.55元/股--4.50元/股(2023年度每股拟分红金额)=107.05元/股。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派息情况下的调整方法为: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经调整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为:224.09元/份-4.50元/份(2023年度每股拟分红金额)=219.59元/份。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经审核,公司本次调整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本事项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履行的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及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调整事宜已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4-030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8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121,100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7月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年7月9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李春好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7月2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3、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为自2022年7月9日至2022年7月18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相关部门收到个别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咨询,公司相关部门已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并于2022年7月2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长春超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春新区国资委”)《关于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批复》(长新国资字〔2022〕23号),长春新区国资委原则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5、2022年7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并于2022年7月26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年9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8、2022年9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9、2022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为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0月9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2年10月1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11、2022年11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12、2022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10,500股。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2022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已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13、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54,800股。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2023年4月13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已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14、2023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5、2023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11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110,800股。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2023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已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16、2024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8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121,100股。公司监事会、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第八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规定:“(六)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主观原因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的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2、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4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合计60,000股;同时,首次授予部分中有4名激励对象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合计61,100股。

3、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鉴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尚需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办理时间较长,而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议已经提出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在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前,公司已实施完毕上述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上述人员享有了2023年度现金分红派息,则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上述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因激励对象主动辞职需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107.05元/股;上述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因激励对象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需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107.0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若《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发生变化或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在本次回购完成之后实施,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127,639.33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404,423,090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注:变动前为截至2024年3月18日的公司股本;变动后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对已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影响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期权注销、股份回购注销及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4-031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针对已授予的股票期权,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10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公司拟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76,300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7月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年7月9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李春好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7月2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3、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为自2022年7月9日至2022年7月18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相关部门收到个别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咨询,公司相关部门已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并于2022年7月2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长春超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春新区国资委”)《关于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批复》(长新国资字〔2022〕23号),长春新区国资委原则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5、2022年7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并于2022年7月26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年9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8、2022年9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9、2022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为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0月9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2年10月1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11、2022年11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12、2022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8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同意公司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9,200份。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

13、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针对已授予的股票期权,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1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同意公司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51,000份。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

14、2023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5、2023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针对已授予的股票期权,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2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1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同意公司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86,900份。公司监事会、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

16、2024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针对已授予的股票期权,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10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同意公司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76,300份。公司监事会、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规定:“(六)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主观原因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的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针对已授予的股票期权,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10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需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76,300份。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期权注销、股份回购注销及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4-034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相关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应当在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本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对首次执行日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比较报表及累积影响数进行了追溯调整。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对首次执行日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比较报表及累积影响数进行了追溯调整。

具体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元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VIP课程推荐

加载中...

APP专享直播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

7X24小时

  • 03-25 中瑞股份 301587 --
  • 03-22 广合科技 001389 --
  • 03-20 芭薇股份 837023 5.77
  • 03-18 星宸科技 301536 16.16
  • 03-15 平安电工 001359 17.39
  •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