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0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在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3月8日通过公司内部OA平台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包含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没有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
2、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情况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经核查,有3名核查对象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与该3名核查对象沟通确认,上述交易均系基于其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均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牟利的主观故意,相关股票买卖均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前述核查对象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即前述核查对象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为确保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公司决定取消前述3名拟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
除上述激励对象外,其他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除上述激励对象外,其他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除上述被取消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外,其他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即2023年8月25日至2024年2月2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登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6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其中,公司董事、总经理赵勇先生,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王恒波先生,存在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但其增持行为均发生在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之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2024年1月23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的相关公告。
另,自查期间,有4名内幕信息知情人/拟激励对象存在买卖股票行为,具体如下:
其中,1名内幕信息知情人/拟激励对象(刘东斗)在自查期间存在卖出公司股票行为,但经公司核查不属于在内幕信息知情期间卖出公司股票,其自查期间交易行为系基于对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及对二级市场交易行情的自行判断而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在卖出公司股票时其并不知悉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除此以外,就另外3名内幕信息知情人/拟激励对象(黄柯毓、袁浪、程剑),经公司核查及与本人沟通确认,前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均系基于其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均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牟利的主观故意,相关股票买卖均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前述核查对象泄露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即前述核查对象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但鉴于前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系发生在知悉本激励计划事项后,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为确保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公司决定取消前述3名拟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且该3名拟激励对象对此不持任何异议,并承诺后续配合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的调整工作。
(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共有85名拟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除前款所述的情况外,经公司核查,其余79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均系基于其各自对二级市场交易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已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在获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后至激励计划公告前,除了前述3名核查对象(黄柯毓、袁浪、程剑)外,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知情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决定取消前述3名核查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除此以外,其他核查对象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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