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2月28日 09:15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86 证券简称:保龄宝 公告编号:2024-015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由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龄宝”)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02月07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2月28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8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8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外环路1号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戴斯觉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22,581,85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3.061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72,892,46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9.65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7人,代表股份49,689,3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401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6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4,285,55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8529%。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2月20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如下: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4)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298,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28%;反对1,06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659%;弃权2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01,8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140%;反对1,06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299%;弃权2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61%。

2、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298,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28%;反对97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969%;弃权30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01,8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140%;反对97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377%;弃权30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83%。

3、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399,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354%;反对97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969%;弃权20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03,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7231%;反对97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377%;弃权20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92%。

4、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314,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664%;反对97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992%;弃权28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18,5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309%;反对97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580%;弃权28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111%。

5、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411,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51%;反对1,03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420%;弃权13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15,0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064%;反对1,03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248%;弃权13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688%。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预计与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李霞女士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318,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698%;反对1,05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620%;弃权20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22,6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596%;反对1,05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970%;弃权20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34%。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185,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07%;反对1,2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932%;弃权17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88,9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2237%;反对1,21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226%;弃权17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37%。

8、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继续申请银行融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501,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86%;反对1,02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346%;弃权5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05,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4371%;反对1,02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618%;弃权5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11%。

9、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031,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039%;反对3,538,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863%;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35,4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1487%;反对3,538,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7673%;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对本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履职情况、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等进行了报告。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全文刊登于2024年2月7日的巨潮资讯网。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的林志伟律师、王佳楠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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