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补充质押的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补充质押的公告
2024年01月24日 01:18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4-006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补充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谢小梅女士持有公司股份39,035,3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2%;本次办理补充质押业务后,谢小梅女士累计质押公司股份12,140,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31.10%,占公司总股本的1.90%。

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谢小梅女士通知,获悉其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进行了股份补充质押交易,具体事项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一)本次股份补充质押基本情况

本次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对2022年12月13日谢小梅女士与招商证券开展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详见公告编号:临2022-069)的补充质押,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此笔业务的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二)本次质押股份未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三)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注:尾数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引起,此外,以上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二、其他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谢小梅女士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有足够的风险控制空间,未来资金还款来源包括个人薪酬、上市公司分红、投资收益等。本次补充质押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按照质押协议约定,如后续出现平仓风险,谢小梅女士将采取包括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上述质押事项如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4日

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4-005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被担保人江苏博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博敏”)、深圳市博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博敏”)均系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公司关联人。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000万元、5,000万元,公司已实际为江苏博敏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6,239.82万元(不含本次),已实际为深圳博敏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不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资金需求,江苏博敏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有效期为一年,公司在前述授信额度内为江苏博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于2024年1月22日与江苏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且江苏博敏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深圳博敏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有效期自2024年1月22日至11月13日,公司在前述授信额度内为深圳博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于2024年1月22日与中信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前述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情况。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0日、2023年5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就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合计不超过19.5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为下属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为下属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不超过人民币17.5亿元),担保期限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新的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之日止,在上述授权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2)、《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4)和2023年5月13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2)。

本次担保前,公司为江苏博敏、深圳博敏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为人民币86,239.82万元、3,000万元;本次担保后,在上述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及有效期内,公司可为江苏博敏、深圳博敏提供的新增担保额度分别为人民币98,000万元、1,000万元。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名称:江苏博敏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66734358

注册及主要办公地点: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永圣路9号

成立日期:2011年6月8日

注册资本:7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徐缓

经营范围:高端印制电路板(高多层PCB板、任意阶HDI、刚柔FPC)、新型电子元器件、传感器、物联网RFID天线、SIP一体化集成器件、半导体器件研发、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江苏博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直接加间接持有其100%股权。江苏博敏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江苏博敏资产总额为242,544.74万元,负债总额为140,080.57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54,256.15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101,484.97万元,净资产为102,464.17万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为91,380.39万元,净利润为-963.17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3年9月30日,江苏博敏资产总额为260,583.69万元,负债总额为160,558.70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64,032.88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110,925.07万元,净资产为100,024.99万元,2023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63,390.78万元,净利润为-2,439.18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被担保人名称:深圳市博敏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54287J

注册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东区龙王庙工业区23栋101、21栋、22栋、23栋

法定代表人:谢小梅

经营范围:自动化设备软、硬件及应用系统的设计、开发、销售、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电子电路系统、电子部件及整机、印制电路板、图像处理和信号处理系统及模块、薄膜混合集成电路的设计、研发、销售与技术服务;印制电路板元器件销售与技术服务;电子材料的研发、销售与技术服务;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经营进出口业务;设备租赁。(以上项目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及禁止项目)。

深圳博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深圳博敏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深圳博敏资产总额为76,803.58万元,负债总额为67,279.68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9,975.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62,201.29万元,净资产为9,523.90万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为60,106.03万元,净利润为-3,590.74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3年9月30日,深圳博敏资产总额为76,659.58万元,负债总额为70,006.56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3,00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65,992.33万元,净资产为6,117.36万元,2023年三季度营业收入为40,589.09万元,净利润为-3,410.0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江苏银行担保合同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范围: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公司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二)中信银行担保合同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系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因此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子公司业务的开展,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此次担保是为满足江苏博敏、深圳博敏在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被担保方为公司子公司,江苏博敏、深圳博敏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上述担保公平、对等,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58,566.96万元(均系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不存在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0.2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58,566.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0.22%(不含本次担保)。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89,239.82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备注: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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