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股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股公告
2024年01月24日 01:18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93 证券简称:东百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一002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股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改后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88,090股。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88,09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月30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一)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百集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8月14日经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以2006年8月28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6年8月30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二)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是否安排追加对价:是

股权分置改革公司未达到追送股份的触发条件,未实施追加对价方案。

二、股改限售股持有人关于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法定承诺: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A股市场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相关股东已严格履行该法定承诺。

(二)特别承诺: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时任控股股东深圳市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舟实业”)承诺如下:

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若公司经营业绩无法达到设定目标,将向流通股股东追送股份一次。追送股份的触发条件:根据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如果公司2006、2007、2008三个年度每年的净利润分别与上一会计年度的净利润相比,增长率低于30%;或公司2006、2007、2008年度中任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1.若触发股份追送条款,钦舟实业需追加对价安排为3,615,050股股份。追送后钦舟实业所持股份在股份追送实施完毕后12个月不上市交易和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2.若没有触发追送股份条款,所持股份自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2009年5月23日)起,12个月不上市流通,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上述特别承诺期限已届满,未触发追送股份条款,没有实施追加对价方案。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一)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1.经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08年3月实施了2007年利润分配方案,以2007年末总股本132,008,690股为基准,用累计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由132,008,690股增至264,017,380股。

2.经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09年6月实施了2008年利润分配方案,以2008年末总股本264,017,380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3股红股。本次送股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由264,017,380股增至343,222,594股。

3.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5,891,980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由343,222,594股增至449,114,574股。

4.经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16年5月实施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5年末总股本449,114,574股为基准,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由449,114,574股增至898,229,148股。

5.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2年7月实施了回购股份注销手续,注销了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全部回购股份28,382,902股,公司总股本由898,229,148股变更为869,846,246股。

(二)股改实施后至今,各股东持有股改限售股的变化情况

1.历史偿还对价及上市流通情况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时,为使改革顺利进行,公司时任第一大股东钦舟实业同意为截至股改方案实施登记日未明确表示同意方案的、存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及股权权属存在争议、质押、冻结等情形无法执行对价安排的非流通股股东,先行代为垫付该部分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所需执行的对价。代为垫付后,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钦舟实业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或者取得钦舟实业的书面同意。

股改实施后至本次公告前,公司已安排九批偿还对价及上市流通手续,至前次股改限售股上市公告日(2016年12月13日)各股东持有股改限售股变化情况详见公司历次公告,如下:

单位:股

2.本次偿还对价情况

自前次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日至今,股东持有的股改限售股股份变化如下:

单位:股

注1:比例以当时公司总股本898,229,148股为基数计算;

注2:比例以当前公司总股本869,846,246股为基数计算;

注3:2018年8月,原股东“福建省莆田市金属制品厂”持有的东百集团88,088股股改限售股经法院裁定确认归罗国亮先生所有,双方于2018年9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有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福建省莆田市金属制品厂应偿还钦舟实业代为垫付的对价股份需由罗国亮先生偿还。2023年12月21日,罗国亮先生与钦舟实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改偿还对价手续,偿还股份数量为10,666股;

注4:其他股东中“福建省食品工业联合贸易中心”目前持有股改限售股2股。

四、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解决安排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不涉及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限售股上市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股改限售流通股上市发表核查意见如下: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持有的上述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满足;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国家关于股份分置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六、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情况

(一)本次股改限售流通股上市数量:88,090股

(二)本次股改限售流通股上市流通日:2024年1月30日

(三)本次股改限售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如下:

单位:股

注:福建省食品工业联合贸易中心持有的2股股改限售股,钦舟实业已书面同意该2股股改限售股可上市流通。

(四)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的差异情况

2018年8月,原股东福建省莆田市金属制品厂持有的东百集团88,088股股改限售股经法院裁定确认归罗国亮先生所有,双方于2018年9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有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福建省莆田市金属制品厂应偿还钦舟实业代为垫付的对价股份需由罗国亮先生偿还。

(五)此前股改限售股上市情况

详见本公告“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之“(二)股改实施后至今,各股东持有股改限售股的变化情况”。

七、本次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24日

证券代码:600693 证券简称:东百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一003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市联禾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联禾华”),本次担保系为满足子公司项目开发建设资金需求。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17,500万元。除本次担保外,此前未对武汉联禾华提供担保,实际担保余额为0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8,477.4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8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56,016.0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4.60%。本次担保对象武汉联禾华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2023年度担保预计概况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3日、5月1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预计2023年度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相互间提供的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837,000.00万元。本议案决议有效期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有关人员在议案有效期内,决定与担保有关的具体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5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近日,为满足仓储物流项目开发建设资金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联禾华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签署《项目融资借款合同》,拟向该机构申请人民币17,5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15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平潭信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潭信隆”)、福建东百元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百元洪”)拟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本次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担保在公司2023年度担保预计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不涉及反担保、为关联方担保事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武汉市联禾华实业有限公司

类 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9,756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1998号综保区大厦1125室

法定代表人:薛书波

主要业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等

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数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16,336.34万元,净资产为5,372.98万元,2022年1-12月营业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为285.91万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3年9月30日,总资产为20,719.75万元,净资产为5,362.03万元,2023年1-9月营业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为-10.95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武汉联禾华为公司间接控制的全资子公司,平潭信隆、东百元洪分别持有其98.40%、1.60%股权。武汉联禾华信用状况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保证合同》,为武汉联禾华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1.保证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形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平潭信隆、东百元洪分别与金融机构签署《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合同》,为武汉联禾华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1.出质人:平潭信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东百元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2.担保形式:平潭信隆、东百元洪分别以持有的武汉联禾华98.40%、1.60%股权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质押期间:质权与被担保债权同时存在,被担保债权消灭的,质权才消灭。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子公司仓储物流项目开发建设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子公司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8,477.4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8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56,016.0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4.6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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