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寓控股股份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
2024年01月06日 02:17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117 证券简称:嘉寓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1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2020年9月至本公告披露日,嘉寓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寓股份”)及控股子公司涉及的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共1501件,涉诉金额共计约24.33亿元。其中,撤诉案件133件,撤诉金额共计约30,512.55万元;已决诉讼案件1074件,金额共计约128,519.18万元(其中137件已执行完毕或已胜诉,金额共计约12,970.17万元);未决诉讼(指已经立案尚未形成生效判决或尚未达成和解的案件,含正在审理及尚未开庭案件)案件294件,金额共计约84,269.23万元。

2020年9月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共243件,涉诉金额约为4.94亿元。其中,已决诉讼案件171件,金额共计约26,299.35万元(其中30件已执行完毕,金额共计约7,029.40万元);未决诉讼(指已经立案尚未形成生效判决或尚未达成和解的案件,含正在审理及尚未开庭案件)72件,金额共计约23,080.10万元。

公司涉及的诉讼案件类型主要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及合同纠纷案件。鉴于仍有诉讼案件正在审理及尚未开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新增诉讼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达到披露标准。同时,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993.1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8.78%。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919.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5.9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73.1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86%。

累计诉讼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案件情况统计表。

(一)单项重大诉讼案件情况说明

1.(2023)鲁0104民初15698号案件

(1)原告: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2)被告:被告一:济南西实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二: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三: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3)案号:(2023)鲁0104民初15698号

(4)案件涉诉金额:3,849,110.26元

(5)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于2018年就楼外立面幕墙装修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原告负责上述幕墙项目的施工,随后双方陆续签订了一系列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进行工程施工准备,并顺利完成了上述项目的全部施工工作,被告一通过竣工验收后使用至今。截止目前,被告一尚欠款项共计3,839,110.26元。

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被告一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是一人股东;被告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是一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二、被告三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一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约履行完义务,被告一理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发生争议,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项目的工程位于济南市槐荫区威海路以北,贵院具有管辖权。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之规定提起诉讼。

(6)原告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一支付工程款3,839,110.2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10,000元,上述总计:3,849,110.26元;②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③判令确认原告有权在被告一应支付的工程款的金额范围内享有对原告承建部分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④本案件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连带承担。

2.(2024)内0102民初37号案件

(1)原告: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2)被告:被告一: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二:恒大地产集团呼和浩特有限公司;被告三: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3)案号:(2024)内0102民初37号

(4)案件涉诉金额:2,873,402.75元

(5)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于2018年就铝合金门窗工程签订了《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施工合同》、《铝合金门窗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原告负责上述项目铝合金门窗、百页的设计、制作、安装。随后双方陆续签订了一系列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嘉寓公司积极进行工程施工准备,并顺利完成了上述项目的全部施工工作,被告一通过竣工验收后使用至今。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工程款2,863,402.75元。双方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了,若逾期付款超15天的,每日按照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被告一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是一人股东,被告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是被告二的一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二、被告三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约履行完义务,被告一理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发生争议,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项目的工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以北,贵院具有管辖权。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之规定提起诉讼。

(6)原告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一支付工程款2,863,402.75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10,000元;②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总计:2,873,402.75元;③判令确认原告有权在被告一应支付的工程款的金额范围内享有对原告承建部分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④本案件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连带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起诉状、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等。

特此公告。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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