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信披不准确、重大诉讼信披不及时 博汇股份及董事长等多名高管收警示函

财务报告信披不准确、重大诉讼信披不及时 博汇股份及董事长等多名高管收警示函
2023年12月04日 21:12 中证网

  中证网讯(王珞)12月4日,宁波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股份”)、董事长金碧华、总经理王律、董事会秘书尤丹红、财务总监项美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证监局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 

  经宁波证监局查明,博汇股份存在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及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

  警示函显示,2022年博汇股份将原料出售给第三方,在客户对原料进行加工后由子公司博汇化工品销售有限公司购回进行生产,上述销售与采购公司均独立核算,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未做抵销处理,直至2022年年报审计时才对上述业务的核算方式进行调整,这直接导致了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的虚增。直到2023年8月15日,公司才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上年同期数)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分别调减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1.93亿元、2.94亿元、4.98亿元。博汇股份上述相关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监管函显示,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博汇股份因合同纠纷等事项涉及多起诉讼,累计涉诉金额0.9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82%,明显触及“重大”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金碧华、王律、尤丹红、项美娇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博汇股份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博汇股份及以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连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重要纽带,是投资者据以进行投资决策的最重要的信息来源之一。上市公司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完整与及时,全力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证监局要求博汇股份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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