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上海证券报
11月17日,中国证监会就《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以衍生品交易为手段进行的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行为或者规避监管行为,进行了系统梳理,并予以全面禁止。
具体而言,《办法》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持仓限额制度、信披制度、减持限售制度,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与上市公司大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以及减持限售主体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加强跨衍生品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监管
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是为了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促进衍生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支持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打击违法违规和规避监管行为,维护市场稳定。
据了解,前期证监会起草形成了《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今年3月17日至4月16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证监会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并就《办法》及起草说明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从资本市场的全局出发,加强了跨衍生品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监管以及监测监控,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对于以衍生品交易为手段进行的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行为或者规避监管行为,《办法》进行了系统梳理,予以全面禁止,填补监管漏洞。
修改完善后的《办法》共八章50条,主要对衍生品交易和结算、禁止的交易行为、交易者、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衍生品行业协会等进行了规范。
将衍生品市场各类主体和活动全部纳入规制范围
据悉,《办法》坚持功能监管、统筹监管、严防风险等原则,着力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加强衍生品市场行政监管。《办法》将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市场各类主体和活动全部纳入规制范围,以功能监管为导向,制定统一的准入条件、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切实加强衍生品市场监管,促进衍生品市场规范发展。
二是完善监管规则,严厉打击以衍生品为“通道”规避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行为。证监会对以衍生品为“通道”的问题作了系统梳理,在《办法》中统一予以规范,包括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持仓限额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减持限售制度,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与上市公司大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以及减持限售主体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等。
三是加强跨市场和跨境监测监控,严防风险。《办法》建立了较为系统的跨市场、跨境监测监控机制,以防范风险,包括建立衍生品市场账户体系、交易报告库制度、基础设施数据共享机制、跨市场监测监控机制,以及内资、外资经营机构交易信息报送机制等,确保对衍生品交易“看得穿,管得住”。
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与衍生品持仓应合并计算
除了“三禁止”外,证监会在《办法》中通过完善期货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制度,以及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方式,打击以衍生品为“通道”规避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行为。
《办法》规定,在实施期货市场的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制度时,衍生品经营机构、交易者应当按照期货交易场所的规定,将同一或相似标的的期货持仓与衍生品持仓合并计算,以防范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场内监管规则的行为。《办法》还规定,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收购等活动中,衍生品经营机构、交易者应当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将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与衍生品持仓合并计算。
《办法》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交易者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交易对手方实施《办法》禁止的衍生品交易行为,仍与其达成衍生品交易。
此外,《办法》明确了新老划断安排。具体而言,在办法施行前已经证监会同意、证券业协会备案开展衍生品交易相关业务,在办法施行后,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继续开展前述业务,并应当向证监会申请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得继续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存量业务到期终止。在办法施行前已经证监会同意、证券业协会备案开展衍生品交易相关业务,在办法施行后,拟开展前述业务之外其他类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证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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