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6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5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清华科技园创新大厦B座17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龙大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655,438,8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93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56,891,0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596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98,547,7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338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6,870,6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6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6,870,1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653%。
3、其他出席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公司申请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5,394,7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3%;反对4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26,5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81%;反对4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5,401,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3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33,7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9%;反对3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王乐锦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议案3.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5,401,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3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33,7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9%;反对3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4.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011,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720%;反对5,427,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097%;反对5,427,1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99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00 关于修订《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5,434,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66,7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2%;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静、唐琼
3、结论意见: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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