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秦川物联发布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详情如下:
原告: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被告: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日,公司收到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华燃长通的《起诉状》及传票等相关材料,华燃长通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公司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2022年3月18日,公司收到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华燃长通的《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及传票等相关材料,华燃长通起诉公司承担的违约金、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由521.00万元变更为1,072.00万元。
2023年6月29日,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冀0408民初573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如下:(1)解除华燃长通与秦川物联签订的《HT-20191220-0002产品购销合同》;(2)秦川物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华燃长通违约金333万元;(3)秦川物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华燃长通律师费46.18万元;(4)秦川物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华燃长通垫付的鉴定费25.1475万元;(5)驳回华燃长通要求秦川物联支付购买保函费1.563万元、更换燃气表损失160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2万元,减半收取4.66万元,华燃长通负担2.33万元,秦川物联负担2.33万元。保全费0.5万元,由秦川物联负担
本次诉讼最新进展情况如下:近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冀04民终487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维持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21)冀0408民初5737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
2、撤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21)冀0408民初57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华燃长通与秦川物联签订的《HT-20191220-0002产品购销合同》;
3、变更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21)冀0408民初57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秦川物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华燃长通违约金99.9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32万元,减半收取4.66万元,由华燃长通负担1.68万元,由秦川物联负担2.98万元,保全费5000.0元,由秦川物联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92万元,由上诉人秦川物联负担1.64万元,由华燃长通负担2.27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和讯自选股写手
风险提示:以上内容仅作为作者或者嘉宾的观点,不代表和讯的任何立场,不构成与和讯相关的任何投资建议。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考虑投资产品相关的风险因素,并于需要时咨询专业投资顾问意见。和讯竭力但不能证实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原创性,对此和讯不做任何保证和承诺。
广告
![](http://n.sinaimg.cn/finance/cece9e13/20200514/343233024.png)
VIP课程推荐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http://n.sinaimg.cn/finance/72219a70/20180103/_thumb_23666.png)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