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2023年11月15日 01:16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444 证券简称:吉比特 公告编号:2023-053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高岩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9,325股,占公司截至2023年4月14日总股本的0.2350%。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高岩自2023年5月31日后未进行减持。截至2023年11月14日,集中竞价减持计划时间区间届满,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高岩在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共减持公司股份18,000股,占公司截至2023年11月14日总股本的0.0250%。

2023年4月18日,公司披露了《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因个人资金需求,高岩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42,300股,即不超过公司截至2023年4月14日总股本的0.0587%,自减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实施,现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2023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董事、副总经理高岩出具的《关于股份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结果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注:上表中持股比例系按照2023年4月14日公司总股本计算得出。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事项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注:上表中减持比例及当前持股比例系按照2023年11月14日公司总股本计算得出。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603444 证券简称:吉比特 公告编号:2023-054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合计170,714份。

● 行权股票来源: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 自主行权期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实际行权期间为2023年11月20日至2024年11月17日。

一、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的决策程序

1.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实施了激励计划,并进行了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期权授予。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2020年11月3日、2020年11月10日、2020年11月19日、2020年12月3日、2020年12月18日、2020年12月3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及附件。

2.2021年11月8日,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同意公司调整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批准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行权。2022年5月20日,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同意调整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2021年11月29日、2022年5月2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3.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以上事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4.2023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行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以上事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二)历次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三)历次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2021年11月8日,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批准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自主行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为275,146份。

截至2022年11月17日,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人数5人,累计行权并完成股份登记共1,930股,占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0.70%。

截至2023年10月24日,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人数41人,累计行权并完成股份登记共174,619股,占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90.90%。

二、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条件说明

(一)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二)行权期间说明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1月18日,根据激励计划上述规定及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情况,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将于2023年11月20日起进入第三个行权期实际行权期间。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已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行权条件的40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行权事宜。此外,因2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已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0年11月18日。

(二)行权数量:合计170,714份,占公司授予时总股本的0.24%。

(三)行权人数: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40人。

(四)行权价格: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行权价格为355.09元/份。

(五)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六)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七)行权安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实际行权期间为2023年11月20日至2024年11月17日。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上市交易。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行权情况

四、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布莱克一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作为定价模型对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计。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激励对象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拟行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本次可行权数量等事项进行核实后,同意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的40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行权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的业绩指标及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公司及激励对象均不存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行权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

2.本次拟行权的40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董事会审议本次行权事宜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行权条件的40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行权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期行权等相关事宜等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将进入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人数、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一)《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五)《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行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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