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23-047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大会未出现提案被否情形。
2.本次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4日(星期二)下午2点30分。
(二)召开地点: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焦新路南侧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 13:00一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上午 9:15-下午15:00。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代行董事长职责)谢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257,453,3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59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257,453,3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5948%。
(八)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31,349,0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62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人,代表股份31,349,0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6295%。
(九)董事8人、监事3人出席本次大会;高级管理人员4人、律师2人列席本次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决定其审计费用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56,999,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6%;反对29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9%;弃权158,1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894,9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16%;反对29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39%;弃权158,1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45%。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该提案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57,155,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3%;反对29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051,1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97%;反对29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3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通过。《公司章程》全文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57,155,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3%;反对29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051,1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97%;反对29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3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57,155,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3%;反对29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051,1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97%;反对29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3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57,155,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3%;反对29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051,1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97%;反对29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3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通过。《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6、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57,155,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3%;反对29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051,1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97%;反对29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3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该提案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全文已于2023年10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57,155,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3%;反对29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051,1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97%;反对29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3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该提案表决通过。《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全文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选举办法〉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57,155,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3%;反对29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051,1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97%;反对29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3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该提案表决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选举办法》全文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潘兴高 姚金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委托,指派潘兴高、姚金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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