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3年11月11日 02:15 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名称: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西钢

股票代码:600117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海机电国有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七一路318号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七一路318号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签署日期:2023年11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西宁特钢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西宁特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相关情况如下:

注:上述人员情况为实际情况,尚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2023年11月6日,西宁特钢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西宁特钢《重整计划》,并终止西宁特钢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西宁特钢按每10股转增21.1459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转增后西宁特钢总股本将增至3,255,114,857股。转增股票不向股东分配,全部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以及清偿负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持有西宁特钢100,000,000股股份,占西宁特钢总股本的3.07%。

在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原出资人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西宁特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承诺人及/或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会谋求西宁特钢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也不以与西宁特钢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之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等其他任何方式谋求西宁特钢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且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西宁特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若出现转让情形的,承诺人及/或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在相关转让协议中要求受让方及/或其控制的企业继续履行上述承诺。如根据相关规定,受让方及/或其控制的企业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的,则应将前述承诺在权益变动报告中予以公开披露。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以及除按照《重整计划》后续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能发生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其持有的西宁特钢股份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西宁特钢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3年11月6日,西宁特钢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西宁特钢《重整计划》,并终止西宁特钢重整程序。

根据《重整计划》,西宁特钢按每10股转增21.1459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转增后西宁特钢总股本将增至3,255,114,857股。转增股票不向股东分配,全部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以及清偿负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原出资人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三、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程序

2023年6月20日,西宁特钢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青01破3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上市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西宁特钢清算组担任西宁特钢管理人。

2023年11月1日,西宁特钢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11月2日,西宁特钢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西宁特钢及西宁特钢管理人向西宁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2023年11月6日,西宁特钢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西宁特钢《重整计划》,并终止西宁特钢重整程序。

(二)尚待履行的程序

其他可能应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所涉及的审批事项。

四、所持股份权益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西宁特钢100,000,000股股份均已质押。除此之外,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西宁特钢股份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西宁特钢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海机电国有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海机电国有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西钢

股票代码:600117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宁市柴达木西路52号

通讯地址:西宁市柴达木西路52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3年11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西宁特钢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西宁特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相关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2023年11月6日,西宁特钢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西宁特钢《西宁特钢重整计划》,并终止西宁特钢重整程序。根据《西宁特钢重整计划》,西宁特钢按每10股转增21.1459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转增后西宁特钢总股本将增至3,255,114,857股。转增股票不向股东分配,全部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以及清偿负债。西钢集团作为原出资人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同日,西宁中院依法裁定批准《西钢集团重整计划》,终止西钢集团重整程序。根据《西钢集团重整计划》,西钢集团所持西宁特钢的股票将用于清偿西钢集团债权人,提存或预留的偿债资源中如有剩余的西宁特钢股票,将由西钢集团履行必要程序后予以处置,处置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补充西钢集团流动资金,处置完毕后西钢集团将不再持有西宁特钢股份。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西宁特钢的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以及除按照《西宁特钢重整计划》、《西钢集团重整计划》后续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能发生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西宁特钢股份的计划。后续发生的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西宁特钢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3年11月6日,西宁特钢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西宁特钢重整计划》,并终止西宁特钢重整程序。根据《西宁特钢重整计划》,西宁特钢按每10股转增21.1459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转增后西宁特钢总股本将增至3,255,114,857股。转增股票不向股东分配,全部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以及清偿负债。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原出资人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同日,西宁中院依法裁定批准《西钢集团重整计划》,并终止西钢集团重整程序。根据《西钢集团重整计划》,西钢集团所持西宁特钢的股票将用于清偿西钢集团债权人,提存或预留的偿债资源中如有剩余的西宁特钢股票,将由西钢集团履行必要程序后予以处置,处置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补充西钢集团流动资金,处置完毕后西钢集团将不再持有西宁特钢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程序

2023年6月20日,西宁特钢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青01破3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上市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西宁特钢清算组担任西宁特钢管理人。同日,西钢集团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青01破2号《决定书》,西宁中院裁定受理西钢集团破产重整案,并指定西钢集团清算组担任西钢集团管理人

2023年11月1日,西钢集团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分别表决通过了《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西钢集团及西钢集团管理人向西宁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西钢集团重整计划》的申请。

2023年11月1日,西宁特钢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11月2日,西宁特钢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西宁特钢及西宁特钢管理人向西宁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西宁特钢重整计划》的申请。

2023年11月6日,西宁特钢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西宁特钢重整计划》,并终止西宁特钢重整程序。同日,西钢集团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西钢集团重整计划》,并终止西钢集团重整程序。

(二)尚待履行的程序

其他可能应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所涉及的审批事项。

四、所持股份权益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西宁特钢369,669,184股股份中,已质押的股份为199,960,000股。除此之外,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西宁特钢股份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西宁特钢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西钢

股票代码:600117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恒溢永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844(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844(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签署日期:2023年11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西宁特钢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西宁特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注:北京恒溢股东上海舜宝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于近期减持1,500万元,尚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下述主要股东情况亦按照最新实际情况列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股东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相关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2023年11月6日,西宁特钢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西宁特钢《重整计划》,并终止西宁特钢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西宁特钢按每10股转增21.1459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转增后西宁特钢总股本将增至3,255,114,857股。转增股票不向股东分配,全部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以及清偿负债。

在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原出资人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持有西宁特钢61,182,733股股份,占变动完成后西宁特钢总股本的1.88%。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以及除按照《重整计划》后续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能发生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减持西宁特钢股份的计划,后续按照国家规定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增或减持。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西宁特钢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3年11月6日,西宁特钢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西宁特钢《重整计划》,并终止西宁特钢重整程序。

根据《重整计划》,西宁特钢按每10股转增21.1459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转增后西宁特钢总股本将增至3,255,114,857股。转增股票不向股东分配,全部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以及清偿负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原出资人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三、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程序

2023年6月20日,西宁特钢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青01破3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上市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西宁特钢清算组担任西宁特钢管理人。

2023年11月1日,西宁特钢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11月2日,西宁特钢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西宁特钢及西宁特钢管理人向西宁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2023年11月6日,西宁特钢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西宁特钢《重整计划》,并终止西宁特钢重整程序。

(二)尚待履行的程序

其他可能应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所涉及的审批事项。

四、所持股份权益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西宁特钢股份不存在股份限售、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北京恒溢在2023年7月25日至2023年10月24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2,604,167股,价格区间3.07元/股~3.22元/股。

除上述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西宁特钢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恒溢永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恒溢永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西钢

股票代码:600117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海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34-2号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34-2号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签署日期:2023年11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西宁特钢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西宁特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相关情况如下:

注:上述人员情况为实际情况,原监事已发生变动,尚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2023年11月6日,西宁特钢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西宁特钢《重整计划》,并终止西宁特钢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西宁特钢按每10股转增21.1459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转增后西宁特钢总股本将增至3,255,114,857股。转增股票不向股东分配,全部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以及清偿负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持有西宁特钢100,000,000股股份,占西宁特钢总股本的3.07%。

在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原出资人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西宁特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承诺人及/或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会谋求西宁特钢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也不以与西宁特钢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之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等其他任何方式谋求西宁特钢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且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西宁特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若出现转让情形的,承诺人及/或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在相关转让协议中要求受让方及/或其控制的企业继续履行上述承诺。如根据相关规定,受让方及/或其控制的企业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的,则应将前述承诺在权益变动报告中予以公开披露。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以及除按照《重整计划》后续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能发生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其持有的西宁特钢股份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西宁特钢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3年11月6日,西宁特钢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西宁特钢《重整计划》,并终止西宁特钢重整程序。

根据《重整计划》,西宁特钢按每10股转增21.1459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转增后西宁特钢总股本将增至3,255,114,857股。转增股票不向股东分配,全部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以及清偿负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原出资人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三、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程序

2023年6月20日,西宁特钢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青01破3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上市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西宁特钢清算组担任西宁特钢管理人。

2023年11月1日,西宁特钢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11月2日,西宁特钢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西宁特钢及西宁特钢管理人向西宁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2023年11月6日,西宁特钢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西宁特钢《重整计划》,并终止西宁特钢重整程序。

(二)尚待履行的程序

其他可能应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所涉及的审批事项。

四、所持股份权益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西宁特钢股份不存在股份限售、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西宁特钢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海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海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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