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97 证券简称:开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55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11月 10日收到《河北证监局对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5 号)和《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张嘉颖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河北证监局对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5号)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对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滦股份或公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2021年及2022年,开滦股份子公司唐山中润煤化工有限公司在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滦集团)煤炭采购交易过程中,存在超出合同额度支付煤炭款项情况,形成开滦集团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占用资金1.95亿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5%,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1%,上述资金于2021年10月29日归还完毕。2022年1月20日至1月29日期间占用资金4.45亿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6%,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30%,上述资金于2022年1月30日归还完毕。开滦股份将上述行为认定为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未及时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九项、第二十六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我局将该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张嘉颖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6号)
张嘉颖:
我局在对开滦股份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2021年及2022年,开滦股份子公司唐山中润煤化工有限公司在与开滦集团煤炭采购交易过程中,存在超出合同额度支付煤炭款项情况,形成开滦集团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占用资金1.95亿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5%,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1%,上述资金于2021年10月29日归还完毕。2022年1月20日至1月29日期间占用资金4.45亿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6%,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30%,上述资金于2022年1月30日归还完毕。开滦股份未对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九项、第二十六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你作为开滦股份的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未能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于2023年11月23日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局(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71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健全规范财务内部控制、资金管理,严格杜绝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和规范运作意识,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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