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年11月11日 02:15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3-057

转债代码:113650 转债简称:博22转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由毛良喜先生主持,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激励对象毛良喜先生回避表决;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上的《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激励对象毛良喜先生回避表决;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上的《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激励对象毛良喜先生回避表决。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 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 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 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 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相关协议书或确认文件;

(5) 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 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 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 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 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用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该项议案;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上的《关于聘用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该公告项议案;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上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1日

● 报备文件

董事会决议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3-058

转债代码:113650 转债简称:博22转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月星主持,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关于核查〈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5、审议通过《关于聘用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1月11日

● 报备文件

(一)监事会决议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3-062

转债代码:113650 转债简称:博22转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1月2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11月29日 10点00 分

召开地点:南京市江宁区醴泉路118号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1月29日

至2023年11月2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独立董事李力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投票权。有关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各项议案均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2、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拟参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的,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及股东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登记地点: 南京市江宁区醴泉路118号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4)登记时间:2023年11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00

六、其他事项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者的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人:许亮、田璐

联系电话:025-52837688

联系邮件:ir@sobute.com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1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3-059

转债代码:113650 转债简称:博22转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7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总数的100%,占本公司股本3.02%(以2023年9月30日总股本为基数)。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时间:2017年11月10日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醴泉路118号

主营业务:混凝土外加剂的研发、生产、销售

所属行业:基础化工

(二)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4名。

(三)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层及核心骨干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目标考核制度,激发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的动力和创造力,保证公司战略的顺利实施;

(三)有利于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满足公司对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巨大需求,建立公司及子公司的人力资源优势,进一步激发公司创新活力,为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7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总数的100%,占本公司股本3.02%(以2023年9月30日总股本为基数)。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的。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骨干员工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本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

本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213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骨干员工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所有被激励对象均在上市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已与上市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领取薪酬。

(三)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四)激励对象中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五)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为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或骨干员工等,或在公司及下属公司内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授予、锁定和解锁。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96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96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11.93元的50%,为每股5.965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11.69元的50%,为每股5.845元。

其中,股票交易均价=股票交易总额/股票交易总量。

七、限售期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和24个月,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已获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锁,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锁条件。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备注:上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计算时将剔除股权激励当期成本摊销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比例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4、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锁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锁比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

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锁。若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则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且由公司回购注销相关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拟解锁份额。

(三)考核条件的合理性分析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业绩考核层次和个人绩效考核层次。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是在考虑公司业务特点、业务所处行业环境和未来发展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是评价企业成长状况和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

除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外,本激励计划还设定了个人绩效考核条件,能够对激励对象个体的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每一期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条件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兼顾了公司、股东和激励对象的利益,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九、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36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前述60日期限之内,所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三)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和24个月,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本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分红派息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分红派息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后,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公司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激励方式,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十一、激励计划的授予和解除限售程序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确定授予日。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相关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四)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

(五)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公司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解锁的资格。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将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三)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五)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股票解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的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现金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锁之前,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方案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或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发表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市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情形。

当公司出现上述终止计划的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后予以注销。

(二)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形时,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作变更,仍按照本计划执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为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或骨干员工等,或在公司及下属公司内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授予、锁定和解锁。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劳动合同期满时,如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进入解锁期且符合解锁条件的标的股票继续有效。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由董事会决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五)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由董事会决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按照工伤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若因其他原因而死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时,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公司因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并依法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期会计成本的预期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计算、会计处理和成本分摊将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处理。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1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绩效考核办法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3-060

转债代码:113650 转债简称:博22转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永拓”)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8 年,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公开方式对提供2023年度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选聘,公司拟将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变更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沟通,其对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27年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4楼

首席合伙人:朱建弟

上年度末(2022年末)合伙人数量:267人

上年度末(2022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2,392人

上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674 人

最近一年(2022年度)收入总额(经审计):46.14亿元

最近一年(2022年度)审计业务收入(经审计):34.08亿元

最近一年(2022年度)证券业务收入(经审计):15.16亿元

上年度(2022年末)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646家

上年度(2022年末)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21家

上年度(2022年末)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

上年度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8.17亿元

上年度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0家

上年度本公司同行业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1.61亿元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2.40亿元

3.诚信记录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本次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收费情况

本期审计收费140万元,其中内控审计收费40万元。

上期审计收费140万元,其中内控审计收费40万元。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审计机构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8 年,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鉴于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允性,公司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拟改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宜与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前沟通,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对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号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2023年11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在董事会书面审核前, 公司提供了关于变更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事前认可。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应有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要求,我们同意聘用其为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3年11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用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该项议案。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1日

● 报备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

(三)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说明文件

(四)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3-061

转债代码:113650 转债简称:博22转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3年11月23日至2023年11月24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5: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李力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11月29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股权激励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并提交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李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征集人利益关系情况

征集人李力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征集事 项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二、征集事项

(一)征集内容

公司拟于2023年11月29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征集人拟就以下与股权就激励相关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征集主张

征集人李力先生在 2023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期间,就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做出了明确同意的表决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征集方案

1、征集对象:截止2023年11月2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2、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3年11月23日至2023年11月24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5:00)

3、征集程序

(1)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醴泉路118号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邮编:211100

收件人:田璐

电话:025-52837688 传真:025-52837688。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 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 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 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 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 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 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 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 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 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 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征集人:李力

2023年11月11日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李力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VIP课程推荐

加载中...

APP专享直播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

7X24小时

  • 11-21 中机认检 301508 --
  • 11-20 京仪装备 688652 --
  • 11-17 思泰克 301568 --
  • 11-08 康希通信 688653 10.5
  • 11-07 夏厦精密 001306 53.63
  •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