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3年10月28日 10:33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3-1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换届选举事项

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换届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和第七届监事会事项,选举沈海标先生、杨智刚先生、张晨旺先生、毛纪刚先生、徐建国先生、汪文强先生、张炳生先生、徐群女士、钱荣麓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选举孙旱雨先生、金彭年先生为监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王可飞先生为职工代表监事,上述三人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任期三年。并于当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沈海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杨智刚先生、张晨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聘任汪文强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毛纪刚先生、俞元洪先生、李威先生、付显阳先生、沈旸女士、宋敏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任期三年,选举孙旱雨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任期三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4日、2023年7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选举的公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立案事项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22202300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3、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事项

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使用,公司向控股股东宁波舜农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不超过15,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即LPR)计算,借款期限不超过三个月,总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本次借款无需上市公司抵押和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9月30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汪文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汪文强 会计机构负责人:宋敏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汪文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汪文强 会计机构负责人:宋敏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汪文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汪文强 会计机构负责人:宋敏

(二)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3-102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16日以传真、邮件或专人送达形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沈海标先生主持,会议经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备查文件: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3-103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16日以传真、邮件或专人送达形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形成了如下决议:

经认真审议研究,全体监事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备查文件:

1、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3-099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9年5月29日,因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2019 年8月29日,因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1年3月24日,因重要子公司失控的重大缺陷,公司被审计机构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8月29日、2021年3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触发了其他风险警示相应情形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司已于2022年4月22日收到重整投资人向公司支付的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共计85,638.68万元,并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重整投资人向公司支付的违规资金利息共计9,279.50万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恢复正常使用。公司2022年度年审会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9日、2022年4月25日、2022年12月30日、2023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2022-064)、《关于控股股东破产重整进展的公告》(2022-078)、《关于收到违规资金利息的公告》(2022-181)、《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书》。

2、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2日、2022年12月29日收到围海控股重整投资人的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及违规资金利息,并且2021年年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关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消除情况的审核报告》。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2019年5月29日,因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2019 年8月29日,因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1年3月24日,因重要子公司失控的重大缺陷,公司被审计机构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8月29日、2021年3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触发了其他风险警示相应情形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因公司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根据《上市规则》第13.3.1、13.3.2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9年5月29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围海股份”变更为“ST围海”。

公司通过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对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及相关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2019-044、2019-045、2019-076、2019-090、2020-074、2020-083、2020-175、2020-189、2020-198、2021-030、2021-035、2021-090、2021-092、2021-095、2021-107、2021-113、2021-127、2021-156、2022-003、2022-033、2022-051、2022-059、2022-097、2022-110、2022-126、2022-142、2022-153、2022-160、2022-166、2022-174、2022-183、2023-008、2023-014、2023-015、2023-018、2023-038、2023-050、2023-066、2023-079、2023-089)。

二、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情况及进展

(一)资金占用情况及进展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向公司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 号),“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7 月,在冯全宏授意安排下,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围海)为关联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合计 13.54 亿元。2017 年 10 月至 2019 年 3 月,在冯全宏授意安排下,*ST 围海通过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预付款间接划转、提供借款直接划转等形式,向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朗佐贸易、浙江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累计 34,635 万元,涉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公司占用*ST 围海资金余额 85,127.79 万元,其中通过*ST 围海项目部员工或劳务公司等中间方占用资金余额 18,385 万元,因上述担保事项资金划扣转为资金占用 66,742.79 万元。”

(二)违规担保情况及进展

2018-2019年度,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为围海控股及相关方融资提供担保。违规担保事项具体情况及进展如下:

1、长安银行违规担保案

2018年11月-2019年7月,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共计6亿元长安银行大额单位定期存单先后被作为围海控股的关联方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及杭州昌平实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开立承兑汇票的担保,共涉及违规担保发生金额为7亿元,违规担保事项余额为6亿元。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共计6亿元长安银行大额单位定期存单已被长安银行扣划,用于归还银承垫款。公司、工程开发公司以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汇通支行为被告,请求法院对公司、工程开发公司与长安银行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判决无效。

2022年6月,根据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 03 民初 097 号、[2021] 陕 03 民初 098 号、[2021]陕 03 民初 099 号、[2021]陕 03 民初 100 号),法院认为该等案件涉嫌经济犯罪应移交给公安或检察机关侦察,故裁定驳回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的起诉;2023年1月,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陕民终 306 号、[2022]陕民终 362 号、[2022]陕民终 363 号、[2022]陕民终 364 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 03 民初 97 号、(2021)陕 03 民初 98 号、(2021)陕 03 民初 99 号、(2021)陕 03 民初 100 号民事裁定并指令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对本案进行审理。

2、顾文举违规担保案

2018年7月,围海控股向顾文举借款人民币壹亿元。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签署了《无限连带责任书》为围海控股提供担保。后因围海控股未能按时足额还清借款,顾文举起诉借款方围海控股、公司和其它相关方,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2021年7月,法院二审判决公司应当对围海控股偿还顾文举本金、借款利息、律师代理费等给付款项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院终审判决结果,为最大程度减少损失、维护公司利益,公司与顾文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公司支付赔偿责任款项共计4,150万元后,免除公司因该案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该案已结案。

3、王重良违规担保案

2018年9月,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作为借款连带清偿责任人与围海控股、王重良等相关方共同签署了《还款协议》,公司承诺对围海控股在《还款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因围海控股未能按时足额归还本息,王重良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围海控股归还本息及违约金,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7月,公司收到裁决书,裁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9月,法院根据该裁决书扣划了公司账户资金。该违规担保案公司实际赔偿2,291.69万元(不含诉讼费用),该案件已结案。

4、邵志云违规担保案

2019年4月,围海控股向邵志云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作为借款保证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后因围海控股未能按时足额归还本息,邵志云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等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收到法院二审终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案件本金为680万元)。目前公司已对外赔付,实际赔偿301.10万元(不含诉讼费用),该案已结案。

5、中弘保理违规担保案

2019年2月,围海控股、围海控股关联方宁波科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怀贸易”)与签订中弘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保理”)综合服务协议,由中弘保理向科怀贸易提供最高融资额度人民币叁亿柒千万元整,中弘保理及科怀贸易另行签订《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围海股份对该笔商业保理合同承担无条件回购承诺。围海控股实际开具汇票总金额500万元。公司违规担保余额500万元,该案件暂未引发诉讼纠纷。

三、解决措施

围海控股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重整司法程序,重整计划已获法院裁定批准。根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以现金方式收购围海控股 100%的违规资金(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金额)收益权,化解围海控股对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问题。根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公司已于2022 年 4 月 22 日收到围海控股重整投资人支付的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 856,386,842.06 元。

2022 年 12 月29日,公司已收到宁波舜农和源真投资支付的违规资金利息合计92,795,000.39元,违规资金利息已全部到账。

四、其它说明

1、2019年5月29日,因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2019 年8月29日,因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1年3月24日,因重要子公司失控的重大缺陷,公司被审计机构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股票于2021年3月24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8月29日、2021年3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触发了其他风险警示相应情形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司已于2022年4月22日收到重整投资人向公司支付的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共计85,638.68万元,并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重整投资人向公司支付的违规资金利息共计9,279.50万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恢复正常使用。公司2022年度年审会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9日、2022年4月25日、2022年12月30日、2023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2022-064)、《关于控股股东破产重整进展的公告》(2022-078)、《关于收到违规资金利息的公告》(2022-181)、《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书》。

2、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相关条款规定,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其他风险警示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3-100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2202300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23年7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2023年8月22日、2023年9月27日分别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以上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上述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性提示公告,说明立案调查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3-101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执行人”)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3)浙02 执727 号之一],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概况

2017年8月24日,公司与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成荣、王永春、罗翔、汤雷(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在内的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部分股东签订了《购买资产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申请执行人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全部限售股于2018年6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申请执行人取得的全部限售股的法定限售期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同时,申请执行人作为本次交易中的业绩承诺方,还需遵守《购买资产协议》第4.3.2条“约定限售期”,即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新增股份分三次解禁,解禁时间和比例分别为:

1. 自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之后,标的公司2017年度实际盈利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披露后并且已经履行完毕其当年度应当履行的补偿义务(如有)后(以较晚满足的条件满足之日为准),上述股份中的30%(以下简称“第一批限售股”)扣除上述补偿义务履行过程中应补偿股份数的部分解除限售。

2. 自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满24个月之后,标的公司2018年度实际盈利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披露后并且已经履行完毕其当年度应当履行的补偿义务(如有)后(以较晚满足的条件满足之日为准),上述股份中的30%(以下简称“第二批限售股”)扣除上述补偿义务履行过程中应补偿股份数的部分解除限售。

3.自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之后,标的公司2019年度实际盈利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披露后并且已经履行完毕其当年度应当履行的补偿义务(如有)后(以较晚满足的条件满足之日为准),上述股份中的40%(以下简称“第三批限售股”)扣除上述补偿义务履行过程中应补偿股份数的部分解除限售。

根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24日签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盈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补偿协议》”)第1.1条,申请执行人承诺标的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以下又称业绩承诺期间)经年度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9,600万元(以下所涉货币币种均为人民币)、 12,600万元、 16,000万元;根据第2.2.1条,业绩承诺期间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被执行人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在年度报告的盈利情况基础上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根据第2.2.2条,被执行人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后还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关于减值测试结果的专项审核意见;根据第1.2条、第2.2.1条、第2.2.2条等相关约定,若业绩承诺期间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如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或者业绩承诺期满的期末减值额大于补偿期限内已补偿金额总数,则申请执行人均应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约定向被申请执行人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披露了该案件的仲裁结果,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办理申请执行人的解禁手续,并赔偿申请执行人的迟延解禁损失等相关费用,后续公司收到了相关执行法院文书并冻结了公司银行一般账户,并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3日、2022年11月8日、2023年8月10日、2023年8月1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7)、《关于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67)、《关于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关于公司银行一般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关于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83)。

二、仲裁进展情况

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3)浙02 执727 号之一],主要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成荣、王永春、罗翔、汤雷与你商事仲裁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沪仲案字第3964号裁决书],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2023)浙02执异9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你公司不予执行(2021)沪仲案字第3964号裁决书的申请。同时,你公司表示将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责令你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之前自动履行下列义务:

(1)为五申请执行人办理限售股解禁手续;

(2)向五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解禁损失、加倍利息、律师费、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垫付的仲裁费,共计5,588,733.64元;

(3)向本院支付申请执行费53,860.18元。

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积极跟进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3)浙02 执727 号之一]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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