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10月27日 09:15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云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1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议案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27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27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27日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27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57-1号高新万达J3写字楼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层会议中心。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健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238,641,09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92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52,714,04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936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为17,263,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991%。

2.会议其他出席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修改《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654,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64%;反对1,6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34%;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6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1502%;反对1,69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69%;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改《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654,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64%;反对1,6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34%;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6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1502%;反对1,69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69%;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补选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654,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64%;反对1,6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34%;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6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1502%;反对1,69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69%;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补选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654,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64%;反对1,6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34%;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6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1502%;反对1,69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69%;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高丽娟、毛碧敏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云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2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鼎科技”或“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下午在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57-1号高新万达J3写字楼公司2层会议中心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23日以当面送达或邮件的形式发出。在保障所有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情况下,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式表决,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过半数监事推举监事徐炳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投票表决,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鉴于单光辉先生已辞去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务,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选举徐炳春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徐炳春先生,1970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正高级会计师。现任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风险部部长、审计中心主任,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兖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山东能源集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山东省电子口岸有限公司监事,山东省内部审计师协会监事,山东省审计学会理事。历任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处长、主任会计师,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改革改制办公室副主任,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审计中心主任、纪委委员,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风险部部务委员。

徐炳春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任职外,与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条件。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3)泰律意字(云鼎科技)第3号

致: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年10月10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3年10月1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39,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通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15:00在公司二层会议中心(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57-1号济南高新万达J3写字楼)如期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27日9:15一9:25,9:30一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27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8,641,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28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714,0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63%。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26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9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1,355,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649%。

3.现场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修改〈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9,654,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64%%;反对1,6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34%;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56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502%;反对1,69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9%;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0《关于修改〈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9,654,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64%;反对1,6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34%;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56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502%;反对1,69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9%;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00 《关于补选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9,654,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64%;反对1,6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34%;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56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502%;反对1,69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9%;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根据表决结果,付明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0 《关于补选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9,654,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64%;反对1,6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34%;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56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502%;反对1,69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9%;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根据表决结果,徐炳春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签章):高丽娟|律师

律师(签章):毛碧敏|律师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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