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3年10月28日 11:02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3-08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9,999,993.80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8,776,509.4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531,223,484.37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40,298,507.00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最终实际发行40,298,507股,新增股份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会被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可能会有所下降。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均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随着募投项目产能的不断提升和经营业绩的释放,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行业竞争力。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张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宋超江 会计机构负责人:丁莲英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一9月

编制单位: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张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宋超江 会计机构负责人:丁莲英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一9月

编制单位: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张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宋超江 会计机构负责人:丁莲英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调整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的原因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计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3-082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会议按通知时间于2023年10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明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以现场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本次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的财务及经营状况。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这3名激励对象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应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以4.39元/股的价格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2,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3-084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3-086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1、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资格,需回购注销其持有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2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编号:2022-112)。

2、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资格,需回购注销其持有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2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9,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编号:2023-015)。

3、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资格,需回购注销其持有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3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2,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五洲新春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编号:2023-084)。

综上,上述回购实施完毕后,公司注册资本将合计减少251,000元,由368,832,128元减少至368,581,128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修订内容和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授予权益、解除限售、回购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事宜。因此,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3-081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会议按通知时间于2023年10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董事3人。会议由董事长张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以现场和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3-084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3-086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的议案》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3-087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3-088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2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3-084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首次授予部分中的10.2万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4.39元/股

●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注销的相关手续。

2023年10月27日,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五洲新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资格,需回购注销其持有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3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2,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2021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21年7月8日至2021年7月1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通过内部张榜方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7月2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1年7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1年7月28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7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63名激励对象授予778.8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75元/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年9月14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163名激励对象778.83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过户工作完成。

7、2022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1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27.54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7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8、2022年2月25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19名激励对象27.54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过户工作完成。

9、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1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该议案。截至本公告日,该股份回购注销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10、2022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1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4,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22年5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该议案。

11、2022年8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2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12、2022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每股现金红利 0.18 元),首次授予回购价格按照《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调整为4.57元/股。

13、2022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159名激励对象获授的303.372万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4、2023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2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9,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23年6月7日,上述股份回购注销办理完毕。

15、2023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2022年度权益分配的实施,公司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4.57元/股、7.54元分别调整至4.39元/股、7.36元/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章“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需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4.39元/股、回购数量为102,000股。公司本次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总金额为447,780元。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三、股份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单位:股)

综合考虑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2,000股股票事项,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注:上表变动前的股本数据为2023年10月26日的股本数据,以上股权结构变动情况以相关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售股数量将减少102,00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减少102,000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管理及核心骨干团队的勤勉尽责,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这3名激励对象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故公司决定以4.39元/股的价格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2,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该回购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事项。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这3名激励对象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应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以4.39元/股的价格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2,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获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等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及其涉及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尚需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3-085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事由

1、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五洲新春”)于2022年8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资格,需回购注销其持有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2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编号:2022-112)。

2、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资格,需回购注销其持有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2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9,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编号:2023-015)。

3、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资格,需回购注销其持有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3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2,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五洲新春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编号:2023-084)。

综上,上述回购实施完毕后,公司注册资本合计将减少251,000元,由368,832,128元减少至368,581,128元。公司总股本合计将减少251,000股,由368,832,128股减少至368,581,128股。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上述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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