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年10月16日 14:00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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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50 证券简称:北京科锐 公告编号:2023-056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6日15: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9日以邮件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付小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本次董事会会议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二级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关于向二级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全体董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二、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50 证券简称:北京科锐 公告编号:2023-057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二级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二级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同意全资子公司北京科锐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科技”)使用自有资金1,550万元向二级子公司固安科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科锐”)增资,增资后其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加至2,050万元。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资概述

1、因开展业务需要,经二级子公司固安科锐申请,公司同意全资子公司新能源科技使用自有资金1,550万元向固安科锐增资,增资后其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加至2,050万元。本次增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确定并办理实缴手续。本次增资事项完成后,新能源科技仍持有固安科锐100%股权,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2、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增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1、固安科锐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固安科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MA7K6QR89C

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园新中西街云谷公寓(AMOLED配套生活区)2号楼1单元108号

法定代表人:张冰松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2年02月25日

经营期限:2022年02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太阳能热利用产品、太阳能热发电产品、太阳能热利用装备、太阳能热发电装备、充电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充电桩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固安科锐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固安科锐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元

3、本次增资的方式及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

本次增资以自有资金方式进行。本次增资完成后,固安科锐的注册资本为2,050万元。固安科锐为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新能源科技持有其100%的股权。固安科锐与公司股权关系结构图如下:

三、本次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系固安科锐开展业务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固安科锐的资金实力,优化其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其整体业务能力,保证其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增资事项完成后,固安科锐仍为公司的全资二级子公司,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50 证券简称:北京科锐 公告编号:2023-055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0月16日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4号楼北京科锐319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增设了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200,663,0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221%。其中:

(一)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200,596,0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094%。

(二)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6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三)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6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付小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二级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0,663,021股。同意200,631,72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4%;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53.2836%;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46.71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赵永刚律师、赵涛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30353-002号

致: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赵永刚律师、赵涛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经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3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10月16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3年9月28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发布《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就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进行了公告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14:00,会议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4号楼北京科锐319会议室,公司董事长付小东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0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0,663,0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221%(本法律意见中出现持股比例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差异的情况,为四舍五入造成。)。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0,596,0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09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的证明资料,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同出席本次大会。

(三)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议案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为全资二级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0,631,7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4%;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53.2836%;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46.71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赵永刚

经办律师:

赵涛莉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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