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23-136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5月11日、6月16日、8月10日、8月31日披露了“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5月11日、6月16日、8月10日、8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自2023年8月31日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共计124件,涉案金额合计约43,362.7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1.01%,达到披露标准。
上述案件中,公司及下属公司主动提起起诉、仲裁的案件共计16件,金额合计约15,214.20万元。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108件,金额合计约28,148.55万元。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中,不存在单项涉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自2023年8月31日至本公告日,公司新增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14宗,涉案金额合计约485.17万元。已结案件中被诉案件14宗,公司需履行支付义务的案件为2宗,以和解、调解方式结案。公司及所属公司实际支付121.98万元,其中119.7万元为应付货款本金,2.28万元为诉讼费。
上述已结案件对公司经营业绩未产生重大影响。
除上述已结案件外,其余案件尚未审结,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裁决书,尚无法判断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7日
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
注:1.本表仅列示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未决案件。其他小额诉讼案件共116件,合计涉案金额约为11,350.60万元,均为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下案件。
2.以上案件涉及金额与最终实际执行金额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23-133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云南普洱市新能源新材料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该协议为投资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均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云南思茅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支持公司在普洱市辖区内开发光伏发电项目;项目的实施须取得项目所在区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因此,协议执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该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2023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后续进展情况详见“附件”。
一、协议签订概况
近日,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深圳天锂储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锂储能”)与云南省普洱市云南思茅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思茅管委会”)签订《新能源新材料投资合作协议》。公司拟在云南省普洱市辖区内投资建设3.5G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总投资预计140亿元。
该项目拟分期进行建设,公司将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做好各期的可行性研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本次签署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合作方的情况介绍
(一)交易方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云南思茅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主任:姜志刚。
3.办公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木乃河社板山路18号。
4.公司与思茅管委会不存在关联关系。
5.最近三年,公司未与思茅管委会发生类似交易。
6.思茅管委会信用状况良好,履约能力有保证。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1.合作方名称:深圳天锂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王波。
3.注册资本:5,000万元。
4.主营业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软件开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等。
5.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沙河西路康和盛大楼506。
6.公司与天锂储能不存在关联关系。
7.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天锂储能发生类似交易。
8.天锂储能信用状况良好,履约能力有保证。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内容
1.合作模式:三方通过以下方式建立权责利关系。思茅管委会根据天锂储能在普洱投资情况给公司配置光伏发电项目。由思茅管委会根据国家、云南省、普洱市新能源政策相关规定,积极协调和争取光伏发电指标,支持公司在普洱市辖区内开发光伏发电项目,按云南省、普洱市的有关时序要求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天锂储能负责产业项目的投资、运营及管理。
2.合作项目:“光伏发电项目”和“固态动力/储能电芯+智能动力/储能装备一体化项目”。
3.项目内容:思茅管委会根据国家、云南省、普洱市新能源政策相关规定,支持公司在普洱市区辖区开发3.5G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总投资预计140亿元。天锂储能承诺在思茅管委会指定的区域内投资建设“固态动力/储能电芯+智能动力/储能装备一体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项目”),总投资预计72亿元。
(二)各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1.思茅管委会主要权利与义务
(1)思茅管委会协调普洱市光伏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云南省、普洱市新能源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引进的第一阶段产业项目(包含:第一阶段建设年产2GWh固态动力/储能电芯项目和第一阶段年产2GWh智能动力/储能装备项目)投资、达产等情况支持公司在普洱市辖区内开发0.8G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
(2)思茅管委会及思茅管委会协调的有关部门为公司和天锂储能投资的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帮助公司、天锂储能解决项目落地的困难问题。如符合要求,支持公司、天锂储能的项目列入思茅管委会相关规划和项目库,并积极争取省级有关部门对公司、天锂储能的项目给予支持。
(3)如符合现行政策的前提下,思茅管委会向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将公司和天锂储能的光伏发电项目、产业项目列为思茅管委会招商引资项目,依法依规享受国家、省级现行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思茅管委会及思茅管委会协调的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加快普洱市辖区内的电网建设,推动合作的光伏发电项目电力有序送出和消纳。
(4)普洱市有关部门对公司按协议落地光伏发电项目、天锂储能产业项目履约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规模、工期、产值等)进行监督管理。
2.公司主要权利与义务
(1)公司协助天锂储能在思茅管委会指定的区域内落地建设产业项目。
(2)思茅管委会按照协议约定的时序,支持公司开发光伏发电项目,公司取得第一批次光伏发电项目备案证后Ⅰ个月内,公司向思茅管委会支付1,100万元光伏发电项目履约保证金(如公司获得第一批次光伏项目备案总量不足0.3GW,履约保证金以1,100万元为基数,按比例支付,如公司获得第一批次光伏项目备案总量高于0.3GW,超过部分按1MW增加3万元比例增补履约保证金),公司在后续批次取得光伏发电项目备案证后1个月内,按1MW支付3万元的比例向思茅管委会支付光伏履约保证金,天锂储能第一阶段产业项目全部投产后,公司完成当批次光伏发电项目投运,思茅管委会无息返还公司当批次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如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后由于国家及行业政策调整等非三方原因导致光伏新能源项目和产业项目无法继续推进,则思茅管委会无息返还公司100%履约保证金,协议自动解除,协议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公司承诺成立专门的工作团队,加快光伏发电项目的前期工作,尽快完成项目有关手续办理,筹集建设资金,积极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在项目投资开发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项目开发合法合规。
(4)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公司自愿在普洱辖区内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准确核算生产经营情况,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
(5)公司向思茅管委会申请的光伏指标必须以引进的产业项目落地情况为依据,按思茅管委会提出的光伏开发权匹配条件进行申请。如天锂储能在协议基础上增加投资的,经三方协商同意,由思茅管委会协调普洱市光伏资源主管部门按投资比例给公司增加匹配相应的光伏发电开发权,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为推动产业项目尽快落地建设,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标准及自愿为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对天锂储能产业项目提供支持,天锂储能产品可纳入公司采购体系,为产业项目的建设发展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服务。
(7)公司可根据引进产业项目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参与推动产业项目尽快落地建设,为产业项目的建设发展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服务,对电站建设和产业发展所需的产品,公司、天锂储能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公司不能倒卖、出租、转让因协议获得的光伏发电项目开发权、运营权和所有权。
(9)公司依法获得光伏开发权后,完成备案后2个月内应实现开工(办理用林用地、环保水保、接入系统审批等开工前期手续的时间可剔除),原则上开工后8个月内应具备投产条件,自开工之日起1年内应具备全容量并网条件。如省级光伏发电建设相关文件有规定,从其规定。
3.天锂储能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天锂储能自愿在云南思茅产业园区登记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公司存续期不低于10年,与天锂储能一同行使和履行天锂储能在本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以及后续运营维护,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时、准确核算生产经营情况,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2)如符合相关现行政策要求,天锂储能依法依规享有国家、省级现行相关优惠政策。
(三)违约责任
1.若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如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并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其合法权益或者为行使解除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若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权利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有权在将书面通知送达至违约方当日起解除协议。
2.如在协议期内单方违约的,若对各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守约方有依照协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3.在完成光伏发电开发权备案后2个月内,因公司自身原因未实质性开工建设,由普洱市光伏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1个月,期满仍未开工建设的,思茅管委会有权收回公司因协议获得的光伏项目开发权并协调备案机关取消备案,思茅管委会有权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
4.若公司未能依法依规将依据协议获得的光伏发电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产值等全部纳入统计的,思茅管委会可将公司列入普洱市新能源开发“黑名单”(有效期5年),同时取消其项目业主单位资格,思茅管委会有权没收光伏发电项目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5.若公司在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投运前倒卖、转让因本协议获得的光伏项目开发权、运营权和所有权,以及通过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或者以获取法律文书的方式转移项目公司股权等方式变卖光伏指标,则视为公司根本违约,思茅管委会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及光伏发电项目相关投资协议,终止履行项目合作事项,协调普洱市光伏资源主管部门无条件收回公司因协议获得的全部光伏发电项目开发权和运营权。
(四)其他事宜
若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公司、天锂储能项目无实质性进展,协议自动解除,协议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生效条件: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均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作期限为10年。
四、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协议的履行有利于公司扩大清洁能源发电业务规模,增加发电收入,提高利润水平,提升公司清洁能源发电综合实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2.公司具备丰富的投资建设清洁能源发电项目经验、先进技术、充足人员和资金保障,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3.协议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思茅管委会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该协议为投资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公司负责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实施须取得云南省普洱市项目所在区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因此,协议执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合同的签订不会对公司2023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后续进展情况详见附件。
2.该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动;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减 持计划。
3.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合同履行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备查文件:《新能源新材料投资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23-135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100MW分散式风电项目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该协议为开发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协议自双方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该新能源项目的实施须取得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因此,协议执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该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2023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后续进展情况详见“附件”。
一、协议签订概况
近日,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粤水电”)与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政府签订《新疆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100MW分散式风电项目框架协议书》。新疆粤水电拟在金堂县区域内开发风力发电场项目,双方合作推进金堂新能源产业示范工程建设。规划风电项目10万千瓦,总投资约6亿元。
公司将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在项目具体实施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本次签署框架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对方的情况介绍
1.交易对方:金堂县人民政府。
2.县长:王安宁。
3.办公地址:成都市金堂县迎宾大道一段388号。
4.公司与金堂县人民政府不存在关联关系。
5.最近三年,公司未与金堂县人民政府发生类似交易。
6.金堂县人民政府信用状况良好,履约能力有保证。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内容
新疆粤水电拟在金堂县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并在金堂县区域内开发风力发电场项目,双方合作推进金堂新能源产业示范工程建设。规划风电项目10万千瓦,总投资约6亿元,项目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后一年内完成建设。
(二)双方义务
1.金堂县人民政府义务
(1)协助新疆粤水电将该项目列为招商引资项目,按规定享受国家关于新能源产业有关扶持政策及四川省、成都市和金堂县有关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配合新疆粤水电在符合行业用地标准、符合行业专项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并协调新疆粤水电依法开展项目规划开发建设、自主经营等。
(3)本协议签订后,金堂县人民政府配合协助新疆粤水电依法按程序完成项目开发所需办理的立项、土地、电网接入、环评、林业、水利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协调项目前期必要事项
(4)金堂县人民政府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2年内不再与第三方签订同类项目合作协议。
2.新疆粤水电义务
(1)自本协议签字生效后,可以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测风工作并遵守涉及项目开发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
(2)新疆粤水电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项目经核准后应在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如在上述期限内因新疆粤水电原因未开工建设的,金堂县人民政府有权终止本协议。
(3)新疆粤水电在开发建设新能源项目过程中应符合当地环保、土地水利、林业、安全生产、城乡规划等相关政策,并接受监督。
(4)新疆粤水电承担项目投资、建设中的各项费用及投资风险,负责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安排好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5)新疆粤水电组建的项目公司优先考虑聘用金堂县本地人员就业。风机整机设备选型方面,优先选择本地落地投产的企业设备。
(三)协议解除
1.新疆粤水电不得擅自出租、出售或转让新疆粤水电获得的风能开发授权,否则金堂县人民政府有权解除协议,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新疆粤水电自行承担,但经双方书面决定的除外。
2.由于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另行约定。
(四)协议自双方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协议的履行有利于公司扩大清洁能源发电业务规模,增加发电收入,提高利润水平,提升公司清洁能源发电综合实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2.公司、新疆粤水电具备丰富的投资建设清洁能源发电项目经验、先进技术、充足人员和资金保障,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3.协议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新疆粤水电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金堂县人民政府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该协议为开发合作的框架性协议,该项目的实施须取得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因此,协议执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合同的签订不会对公司2023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后续进展情况详见附件。
2.该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动;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减持计划。
3.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合同履行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备查文件:《新疆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100MW分散式风电项目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23-134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该协议为开发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双方总的合作原则,协议中所涉及具体业务均需另行签订业务合同,具体合作业务、项目实施进度均需以后期签署的业务合同为准。
2.该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2023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后续进展情况详见“附件”。
一、协议签订概况
近日,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粤水电”)与江苏能楹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能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赢发展”的原则,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双方在新型电力系统背景下开发建设重力储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综合智慧能源等领域的合作,全面服务国家“3060”战略落地及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本次签署框架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对方的情况介绍
1.交易对方:江苏能楹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陆平。
3.办公地址:江苏省海安市黄海大道(西)268号。
4.公司与江苏能楹不存在关联关系。
5.最近三年,公司未与江苏能楹发生类似交易。
6.江苏能楹信用状况良好,履约能力有保证。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作内容
(1)在双方业务领域内,以各自的资源、资金为基础,共同探讨并确定合作方式和具体项目的实施方式,实现资源共享、利益共享、风险同担、共同发展的目标。
(2)双方拟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发挥各自优势,新疆粤水电将充分发挥新能源开发、建设和投融资优势;江苏能楹将利用重力储能产业落地的优势协同新疆粤水电共同拓展国内的新能源项目。
(3)双方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就本框架协议项下各个合作项目的时间进度作出安排并制定具体的进度计划,争取在三年内,通过双方有效合作,在国内共同合作开发不低于2GWh重力储能项目、5GW风光发电项目。
2.本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框架协议,为双方总的合作原则,双方一致同意,协议中所涉及具体业务均需另行签订业务合同。本协议约定事项与业务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业务合同为准。
3.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协议的履行有利于公司扩大清洁能源发电业务规模,增加发电收入,提高利润水平,提升公司清洁能源发电综合实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2.公司、新疆粤水电具备丰富的投资建设清洁能源发电项目经验、先进技术、充足人员和资金保障,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3.协议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新疆粤水电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江苏能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该协议为开发合作的框架性协议,为双方总的合作原则,协议中所涉及具体业务均需另行签订业务合同,具体合作业务、项目实施进度均需以后期签署的业务合同为准。
2.合同的签订不会对公司2023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后续进展情况详见附件。
2.该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动;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减持计划。
3.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合同履行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备查文件:《新疆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江苏能楹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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