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10月9日暂停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关于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10月9日暂停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3年09月26日 02:31 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9月2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因东京证券交易所节假日,本基金于2023年10月9日起暂停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并于2023年10月10日起恢复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届时本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2023年10月9日暂停期间,本基金A类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正常进行。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6日

南方基金关于南方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东兴证券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根据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与以下券商签署的协议, 本公司决定自2023年9月26日起增加以下券商为南方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H股ETF,基金代码:159954)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投资人也可通过访问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投资人应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6日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国金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根据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金证券”)签署的销售合作协议,国金证券将自2023年09月26日起代理销售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及业务范围

从2023年09月26日起,投资人可通过国金证券办理上述列表中对应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定投、转换等业务。

二、重要提示

1、上述申购赎回业务仅适用于处于正常申购期及处于特定开放日和开放时间的基金。基金封闭期、募集期等特殊期间的有关规定详见对应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2、投资人可与国金证券约定定投业务的每期固定投资金额。目前,国金证券可办理上述适用基金列表中开通定投业务的基金,具体的定投业务规则请参考国金证券的相关规定。

3、基金转换是指投资人可将其通过销售机构购买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上述适用基金列表中的基金,若同时采用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则只开通前端收费模式下的转换业务。

三、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国金证券客服电话:95310

国金证券网址:www.gjzq.com.cn

南方基金客服电话:400-889-8899

南方基金网址:www.nffund.com

四、风险提示:

1、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2、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投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投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9月26日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浙商银行

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根据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商银行”)签署的销售合作协议,浙商银行将自2023年09月26日起代理销售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及业务范围

从2023年09月26日起,投资人可通过浙商银行办理上述列表中对应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定投、转换等业务。

上述列表中的基金可参与费率优惠活动,具体优惠规则以浙商银行的安排为准。

二、重要提示

1、上述申购赎回业务仅适用于处于正常申购期及处于特定开放日和开放时间的基金。基金封闭期、募集期等特殊期间的有关规定详见对应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2、投资人可与浙商银行约定定投业务的每期固定投资金额。目前,浙商银行可办理上述适用基金列表中开通定投业务的基金,具体的定投业务规则请参考浙商银行的相关规定。

3、基金转换是指投资人可将其通过销售机构购买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上述适用基金列表中的基金,若同时采用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则只开通前端收费模式下的转换业务。

三、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浙商银行客服电话:95527

浙商银行网址:www.czbank.com

南方基金客服电话:400-889-8899

南方基金网址:www.nffund.com

四、风险提示:

1、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2、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投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投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3、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9月26日

南方鑫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9月2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 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次开放期时间为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13日。其中:2023年10月9日(含该日)至2023年10月11日(含该日)期间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本基金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2023年10月9日(含该日)至2023年10月13日(含该日)期间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本基金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2、本基金自2023年10月14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2 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次开放期时间为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13日。其中:2023年10月9日(含该日)至2023年10月11日(含该日)期间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本基金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2023年10月9日(含该日)至2023年10月13日(含该日)期间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本基金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本基金自2023年10月14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规模情况和 市场变化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提前结束或延长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期限。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8%,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对申购费用实施优惠。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高单笔赎回申请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收取不高于1.5%的赎回费,具体情况如下: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5、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一、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3、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由红利再投资产生的基金份额在转出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二、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1+申购补差费率)×申购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三、转换费用规则计算举例

下面以投资人进行甲基金与乙基金之间的转换为例说明。本基金的转换业务收取费用参照上述计算规则, 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费率执行(其中1年为365天)。

甲基金费率举例如下:

乙基金费率举例如下:

甲基金A类份额与乙基金A类份额的转换说明如下:

* 对于该档金额的转换,鉴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为每笔固定金额1000元,本着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在计算申购补差费率时按0.02%扣减(即申购补差费率为0.6%-0.02%=0.5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甲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的转换说明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并以本公司为登记机构的基金。

2、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人办理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份额有一方不处于开放状态,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3、本基金单笔基金转换转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份,单笔基金转换转入的最低申请金额为1元。若转入基金有大额申购限制的,则需遵循相关大额申购限制的约定。

4、上述基金转换业务涉及基金份额、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位数依照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约定。

5、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人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6、持有人对转入份额的持有期限自转入确认之日算起。

7、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8、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本公司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和重新开通转换业务,但应在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9、本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以《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为准。

10、本次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6.2 代销机构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述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7 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安排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南方鑫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南方鑫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8899)。

4、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6日

南方兴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9月2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次开放期为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13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并自2023年10月14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2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半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六个日历月之后下一月的前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及转换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本次开放期为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13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并自2023年10月14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规模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提前结束或延长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期限。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已由500万元调整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8%,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对申购费用实施优惠。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高单笔赎回申请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具体情况如下: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一、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3、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由红利再投资产生的基金份额在转出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4、下面以投资人进行本基金与南方价值A、南方现金A之间的转换为例进行说明(其中1年为365天)

二、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1+申购补差费率)×申购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满一个封闭期并在开放期将10万份本基金份额转为南方价值基金A类份额,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0元,转入基金南方价值基金A类份额净值为1.285元,对应赎回费率为0,申购补差费率为1%,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转出金额=100,000×1.0170=101,70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0元

补差费=(101,700.00-0)/(1+1%)×1%=1,006.93元

转换费用=0+1,006.93=1,006.93元

转入金额=101,700.00-1,006.93=100,693.07元

转入份额=100,693.07/1.285=78,360.36份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并以本公司为登记机构的基金;

2、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人办理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份额有一方不处于开放状态,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3、本基金单笔基金转换转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份,单笔基金转换转入的最低申请金额为1元。若转入基金有大额申购限制的,则需遵循相关大额申购限制的约定;

4、上述涉及基金转换业务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位数依照相关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5、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人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应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6、持有人对转入份额的持有期限自转入确认之日算起;

7、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8、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本公司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和重新开通转换业务,但应在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9、本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以《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为准;

10、本次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备注:1、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转换转出业务,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构为准。2、兴业银行仅在“机构投资.交易平台”上线

6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6.2代销机构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1、除上述销售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构安排为准。2、兴业银行仅在“机构投资.交易平台”上线

7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安排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南方兴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南方兴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他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8899)。

4、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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