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3年09月26日 02:32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31 证券简称:百达精工 公告编号:2023-080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江西百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百达”)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16,050万元,其中为江西百达向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担保人民币1,050万元、为江西百达向台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融资担保人民币15,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江西百达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4,050万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公司目前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3年9月25日,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银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为江西百达与邦银金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50万元,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满三年时止。同日,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施小友先生、张启春先生、张启斌先生与台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台金租赁”)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施小友先生、张启春先生、张启斌先生为江西百达与台金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并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为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8.6 亿元的融资担保,本次担保在上述担保额度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及2023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百达精工关于2023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百达精工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西百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18年09月03日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MA38420906

4、注册资本:叁亿零伍佰玖拾万元整

5、住所:江西省九江市经开区城西港区江一路79号

6、法定代表人:施小友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与本公司的关系:江西百达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85%股权,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5%股权。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上述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上半年数据未经审计。

三、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1、保证人: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江西百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3、债权人: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人民币1,050万元

5、保证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无论该债务是否基于融资租赁关系产生),以及主合同未生效、全部或部分无效或被撤销或被解除后,应由该债务人承担的返还财产及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所负有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前息(如有)、租金、风险抵押金、提前还款补偿金(如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购价款、占有费、使用费、资金使用费、应返还的代垫款项及其他应付款项等,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租赁利率发生变化,应以变化之后相应调整的债券金额为准。(2)债权人为实现主合同项下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3)如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引起各期租前息(如有)、租金及租金总额及其他款项变更,保证人承诺对变更后的租前息(如有)、租金及其他款项仍然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7、保证期间:(1)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满三年时止。(2)如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权人宣布日即视为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日,保证期间至债权人宣布之日起满三年时止。(3)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协商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至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延长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满三年时止。(4)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满三年时止。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施小友、张启春、张启斌

2、债务人:江西百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3、债权人:台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4、保证金额:人民币15,000万元

5、保证方式: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6、保证范围:(1)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不限于全部租金(包括租赁本金及租息)、违约金、逾期利息、经济损失赔偿金、名义货价、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及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2)本最高额保证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租赁本金人民币15,000万元和相应的租息、违约金、逾期利息、经济损失赔偿金、名义货价、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之和。(3)主合同项下全部租金(包括租赁本金及租息)、违约金、逾期利息、经济损失赔偿金、名义货价、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及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7、保证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分别计算,即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被担保人为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本次担保在2023年公司预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和融资需要,有利于提高控股子公司的整体融资效率,提升控股子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具有充分的控制力,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整体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加快资金周转,降低资金的使用成本,有利于促进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开展,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和发展的需求。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担保实际发生额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担保预计授权范围且在有效期内,无需单独上报董事会审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49,050万元,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8.85%,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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