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3-057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股份数量为71,021,250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9月11日(2023年9月9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期顺延至2023年9月11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29日下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30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并于2020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20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54,496,427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5,503,573股。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的限售股,涉及股东7名,股份数量为71,021,2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21%,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将于2023年9月11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2023年9月9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期顺延至2023年9月11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20,000万股。2022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满足归属条件的304名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股份数量合计1,726,500股。上述股份已于2022年8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公司总股本由200,000,000股增加至201,726,500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其他事项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和减持说明的承诺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盛宇及其控制的企业鞍山市海康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现名称为:成都市盛世海康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海目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深圳市深海创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3)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4)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5)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6)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本企业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盛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自本人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6)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7)如本人发生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况,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8)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9)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公司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的机构股东常州重道扬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重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拓邦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3)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4)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5)如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公司/本企业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就限制期解除后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盛宇及其控制的企业鞍山市海康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现名称为:成都市盛世海康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海目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深圳市深海创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人/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并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如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本企业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本人/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3)本人/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本企业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相应调整。
(4)本人/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5)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6)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人/本企业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7)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本企业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海目星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海目星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股份数量为71,021,250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二)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9月11日(2023年9月9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期顺延至2023年9月11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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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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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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