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2023年09月02日 02:46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6 证券简称:*ST金山 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 二〇二三年九月

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本报告书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已就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情况出具承诺函,保证其将及时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为本次交易事项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代表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公司《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全文,该重组报告书全文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之和在尾数上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一)整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由上市公司向华电辽宁出售铁岭公司100%股权和阜新热电公司51%股权。

(二)本次交易主体

本次交易的资产出售方为金山股份,交易对方为华电辽宁。

(三)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金山股份持有的铁岭公司100%股权及阜新热电公司51%股权。

(四)本次交易对价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以现金方式支付。

(五)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标的资产过渡期间的损益,由交易对方承担,交易双方无需根据过渡期损益调整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二、标的资产的评估与定价情况

根据中同华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23)第031067号,中同华评报字(2023)第031068号),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对铁岭公司和阜新热电公司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由于标的公司账面净资产为负数,评估增值率取绝对值。

本次交易采用资产基础法对铁岭公司股权和阜新热电公司股权进行评估,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根据中同华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23)第031067号,中同华评报字(2023)第031068号),截至评估基准日,铁岭公司全部股东权益评估值为443,344,781.30元,交易作价443,344,781.30元。阜新热电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评估值为-1,542,580,700.69元,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金山股份持有的阜新热电公司股权价值是0元,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对应51%股权交易作价1元。

本次交易的对价支付方式如下表所示: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2022年度及标的公司2022年度和2023年1-2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的相关财务指标与交易前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告的相关财务指标的比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营业收入为2022年度数据、资产总额为2023年2月28日总资产、资产净额为2023年2月28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资产。

根据上述测算,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的资产净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口径资产净额的50%,且拟出售资产的资产净额绝对值超过5,000万元。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华电辽宁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电的全资子公司,且华电辽宁持有上市公司17.58%股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已在股东大会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为现金出售,且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和审批情况

(一)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

1、2023年6月16日,阜新热电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2、2023年6月20日,铁岭公司唯一股东金山股份作出股东决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3、2023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4、2023年8月1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二)交易对方

2023年6月19日,华电辽宁唯一股东中国华电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本次交易。

(三)其他批准与授权

1、2023年6月25日,本次评估报告完成中国华电备案程序;

2、2023年8月7日,本次交易的经济行为取得中国华电批复。

二、本次交易的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宜的办理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1、2023年6月27日,金山股份与华电辽宁作为签署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2023年8月23日,铁岭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3、2023年8月30日,阜新热电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二)交易对价的支付情况

2023年8月21日,华电辽宁向上市公司支付了全部交易对价,即443,344,782.30元。

(三)本次交易的相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存在通过委托贷款方式为标的公司提供资金的情况。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金山股份及所属企业对铁岭公司和阜新热电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共计28.29亿元,阜新热电公司欠付金山股份股利款0.78亿元、煤款2.36亿元,铁岭公司欠付金山股份煤款0.52亿元,共计31.94亿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铁岭公司和阜新热电公司已向上市公司偿还全部存续债务(包括委托贷款、借款、经营性往来及其截至还款日的应付利息等)。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与已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四、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人员安排问题,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然继续履行与其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责任。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更换的情况。

六、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存在通过委托贷款方式为标的公司提供资金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铁岭公司和阜新热电公司已向上市公司偿还全部存续债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协议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主要为《股权转让协议》。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协议已生效,协议各方均依照相关协议的约定履行协议,无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承诺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出具了相关承诺,承诺主要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各方已签署的各项协议及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的行为。

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一)上市公司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交易各方应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各项承诺,相关方应继续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及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节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履行全部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持有的铁岭公司100%股权和阜新热电公司51%股权已过户登记至华电辽宁名下,上市公司不再持有该等标的资产股权。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在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金杜律师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 本次交易已履行相应的批准和授权程序,《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先决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可以实施。

2. 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款已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完成全部支付。

3. 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已办理完毕资产过户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金山股份依法履行了将标的资产交付至交易对方的法律义务。

4. 标的公司已向上市公司偿还全部存续债务。

5.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金山股份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金山股份为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6. 自金山股份取得中国华电关于本次交易的批复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山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

7.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相关各方正在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未发生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8.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各相关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9. 金山股份已就本次交易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

10. 本次交易相关方尚需办理本法律意见书“八、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所述的后续事项,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第四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4、资产过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备查地点

投资者可在下列地点查阅有关备查文件:

1、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3号泰宸商务大厦B座23层

联系人:刘维成、马佳

电话:024-83996009

传真:024-83996039

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联系人:骆毅平、刘雪、张璐

电话:010-5683 9519

传真:010-5683 9400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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