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3年08月29日 03:46 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88631 公司简称:莱斯信息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描述可能存在的风险,敬请查阅“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风险因素”部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3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4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5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6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1.7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 √不适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前十名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6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7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8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88631 证券简称:莱斯信息 公告编号:2023-007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同意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05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87万股,发行价格25.28元/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3,319.3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6,979.59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6月21日出具了《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230Z0166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止2023年6月30日,实际使用募集资金44.95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98,440.32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已于2023年6月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军管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珠江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的置换情况。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的违规情形。

特此公告。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9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3年半年度)

编制单位: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注4: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证券代码:688631 证券简称:莱斯信息 公告编号:2023-010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商业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商业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及商业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同意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05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87万股,发行价格25.28元/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3,319.3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6,979.59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6月21日出具了《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230Z0166号)。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募资额不足部分从原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中扣减。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及操作流程

(一)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奖金等薪酬费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奖金等薪酬费用均由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统一支付及划转,不能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

(二)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并经相关审批后,预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基本存款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 公司人力资源部编制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奖金等薪酬费用明细汇总表,财务部依据明细表及募投项目实施情况核算并统计计入到募投项目的薪酬金额,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2.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申请材料,将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

3.公司建立自有资金等额置换募集资金款项的台账,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的时间、金额等信息,并定期汇总通知保荐人。

4.保荐人有权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应当对相关事项予以配合。

四、使用商业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及操作流程

(一)使用商业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公司收取的回款中有部分为商业汇票,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对于募投项目的相关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先以商业汇票支付部分款项,后续定期统计以商业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金额,再由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能够加快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使用商业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以商业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和具体情况,由相关部门提请付款申请,经协商确定,领导审批后采用商业汇票的结算方式付款,再由财务部安排支付。财务部建立以商业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明细台账,台账中还应记录每笔支出的置换情况。

2.财务部编制使用商业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定期核对未置换的以商业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按以下方式操作:对于自开的商业汇票,在汇票到期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对于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在背书转让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并同时报送至保荐人备案。

3.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商业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进行监管,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配合保荐人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基于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及款项支付的实际需求,使用自有资金及商业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商业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及商业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对使用自有资金、商业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并且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商业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商业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且未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商业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三)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商业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商业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商业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商业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88631 证券简称:莱斯信息 公告编号:2023-006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8月28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8月18日以直接送达、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顾宁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做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2023年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综上,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07)。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充分,符合谨慎性原则,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信息;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四)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编制的《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有利于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

综上,监事会同意《关于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五)审议通过《关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款等金融服务存在重大风险问题。

综上,监事会同意《关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商业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商业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且未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商业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商业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特此公告。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88631 证券简称:莱斯信息 公告编号:2023-008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资产进行了全面充分的清查、分析和评估。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2023年半年度确认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共计1,027.84万元,明细如下:

单位:元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具体说明

(一)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考虑了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应收票据等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测试及估计确认损失准备。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及应收款项融资等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及应收款项融资或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及应收款项融资等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经测试,2023年半年度,公司确认信用减值损失合计884.71万元,其中应收账款坏账损失872.27万元,系应收账款增加且部分原有款项账龄变化所致。

(二)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可靠性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公司对合同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合同资产减值损失。经测试,2023年半年度,公司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合计143.13万元,其中存货跌价损失及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损失147.65万元。

三、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2023年半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口径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共计1,027.84万元,对公司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影响数1,027.84万元(合并利润总额未计算所得税影响)。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数据未经审计,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的金额为准。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

综上,审计委员会同意将《关于2023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依据充分,能够合理地反映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资产状况及经营成果。

综上,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体现了谨慎性原则。本次计提减值准备,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及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充分,符合谨慎性原则,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信息;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

特此公告。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88631 证券简称:莱斯信息 公告编号:2023-009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1,820.60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825,693.39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同意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05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87万股,发行价格25.28元/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3,319.3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6,979.59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6月21日出具了《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230Z0166号)。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募资额不足部分从原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中扣减。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已利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截至2023年6月21日止,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1,820.6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21日止,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2,825,693.39元(不含增值税),公司将进行等额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以上事项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3]230Z2723号)。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1,820.60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825,693.39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三)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四)会计师意见

经鉴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莱斯信息《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莱斯信息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3]230Z2723号)。

(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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